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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消防供电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
10.1.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供电,并应在其末端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10.1.3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直流系统或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作备用电源;若采用直流系统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60min。
条文说明
10.1.1 消防用电设备包括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及电动阀门等。
10.1.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了消防用电设备配电设计的基本要求。这里的供电回路系指从低压配电总盘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整个系统,该回路应与其他供电回路严格分开。其检查要点是看两个回路是不是来自不同的电源或不同段母线,回路是否完全独立,末端双电源切换装置是否可靠。
10.1.3 大中型水利工程均设有直流系统,其容量和可靠性可以保证。目前应急灯自带蓄电池的连续供电时间已普遍做到不少于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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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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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设施
-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 8.4 消火栓
- 8.5 自动灭火系统
- 8.6 消防器材
-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 9.1 通风、采暖
- 9.2 防排烟
- 10 消防电气
- 10.1 消防供电
-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4 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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