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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排烟
9.2.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防排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9.2.2 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靠外墙,且可开启外窗的;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有可利用的敞开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可开启外窗的。
9.2.3 厂房内设计值班人数超过15人时,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内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不具备直接自然排烟条件且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32.0m的高层副厂房,长度大于60m的疏散走道。
9.2.4 防排烟设施的面积、风量、风速、压力等要求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 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为了有利于人员疏散,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前室没有防排烟措施时,容易被烟气侵入,故规定需要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9.2.2 有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合用前室,在设置有可开启外窗等合适的自然排烟措施后可不设机械防烟设施。
9.2.3 对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规定:
1 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是指具有基本的挡烟功能的走道,该走道除了出入口外其余围护结构在初期火灾时具有挡烟作用。仅有梁、挡烟垂壁、栏杆和疏散标志等分隔出的通透疏散走道不是相对封闭的疏散走道。
2 内走道长度大于20m系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制订的。
3 疏散走道长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为40m,考虑水力发电厂或泵站运行人员少,故放宽至6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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