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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防火分区
5.1.1 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不限。
5.1.2 高层副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5.1.3 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的厂房内布置丙类的生产场所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A1.50防火门,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
5.1.4 其他建筑物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1 水利工程中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主厂房,在发电机层或电动机层以上均为一层,不论其高度多少,定为单层厂房。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局部突出屋顶的冷却塔、水箱间、重力油箱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水利工程的副厂房高度是以室外设计地面的高程作为计算起点。副厂房一般为二层及以上,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时,属于多层厂房;当建筑高度大于24.0m时,属于高层厂房。
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的生产特点,主厂房、副厂房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从运行、检修要求来看,主厂房内不可能以防火墙或其他设施进行防火分隔。为预防主厂房内万一发生火灾时的蔓延,一般都按机组段设置了消火栓等消防设备,以便及时扑救。因此主厂房和多层副厂房可不设置防火分区,即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不限。
5.1.2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规定,对水利工程的高层副厂房和地下副厂房、坝内副厂房作出设置防火分区的规定。
5.1.3 虽然主厂房、副厂房内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但有少数生产场所为丙类,如厂用油浸式变压器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等,这些场所应采用防火墙作局部分隔,并按有关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以阻止火灾蔓延。
5.1.4 水利工程的其他建筑物,如办公楼、生活区建筑物等的防火分区,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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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总体布置
- 4.1 防火间距
-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 5 建筑物
- 5.1 防火分区
- 5.2 安全疏散
- 6 电气设备
- 6.1 室外电气设备
- 6.2 室内电气设备
- 6.3 电缆
- 7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 8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给水设施
- 8.3 室外、室内消防给水
- 8.4 消火栓
- 8.5 自动灭火系统
- 8.6 消防器材
-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 9.1 通风、采暖
- 9.2 防排烟
- 10 消防电气
- 10.1 消防供电
- 10.2 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4 防雷接地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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