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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防火间距
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的规定。
![表4.1.1 枢纽内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m)](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422/10-1Z422111052342.jpg)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2 两座均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丁类、戊类建筑物,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建筑物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 两座相邻建筑物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2的规定。
![表4.1.2 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m)](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422/10-1Z42211121M07.jpg)
注: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
4.1.3 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2倍。
4.1.3 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2倍。
条文说明
4.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间距的确定主要考虑满足消防扑救需要和防止火势向相邻建筑物、设备的蔓延,同时也要考虑节约用地、减少工程量等因素。
4.1.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室外主变压器场与建筑物、厂外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室以及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规定,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丙类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的。
厂外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按丙类液体物品的库房考虑,其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不低于二级,虽然油罐室对防止火灾蔓延比储罐有利,向室外热辐射强度也比储罐小,有利于扑救,但本规范中的主变压器场与厂外绝缘油、透平油油罐室的防火间距仍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丙类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确定。
4.1.3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防止因杆塔倒塌,导线、电缆短路起火而波及油罐,导致油罐火灾。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条文说明中介绍的架空电力线倒杆、断线事故统计资料,倒杆后偏移距离1.5倍杆高的约占10%,而且绝缘油和透平油闪点高,常温下挥发的可燃气体极少,不易达到燃烧爆炸极限。本着既保障安全,又节约用地的原则,对绝缘油和透平油等丙类露天油罐与架空电力线杆塔的最近水平距离规定为不小于1.2倍杆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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