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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水利工程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大中型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及其通航设施的防火设计。
1.0.3 水利工程防火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水利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阐明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重要性,强调必须认真贯彻消防工作方针,重视水利工程的防火设计。
水利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之一,能否安全运行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为确保工程建成投产后,尽量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即使万一发生火灾,也要使其损失减少到最小,必须在工程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1.0.2 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并考虑我国的现状及消防水平作出适用范围的规定,同样适合于分期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力发电厂、泵站、水闸的等别指标列于表1。
![表1 水利工程等别指标](http://www.oya-u.com/gf/Web/uploads/allimg/190422/10-1Z422134630313.jpg)
注:1 装机功率系指单站指标,包括备用机组在内。
2 由多级或多座泵站联合组成的泵站工程的等别,可按其整个系统的分类指标确定。
3 当泵站按分类指标分属两个不同等别时,应以其中的高等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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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通风、采暖和防排烟
- 9.1 通风、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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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消防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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