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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泄水建筑物
5.4.1 电站泄水建筑物的型式、尺寸及高程应根据地形、地质、枢纽布置、泥沙、泄量、工程量、施工、投资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4.2 电站放水孔的设置应根据供水、环保、排沙、检修或其他要求确定。
5.4.3 土石坝的泄水建筑物宜采用开敞式溢洪道;当受条件限制时,可采用开敞式进口的无压泄洪隧洞。应做好溢洪道与土石坝的连接设计,以满足强度、抗滑稳定和渗流稳定的要求。
5.4.4 混凝土坝、砌石坝宜采用坝顶溢流,也可采用坝身泄水孔或隧洞泄洪的方式。
5.4.5 河床式电站宜采用闸、坝泄洪。
5.4.6 泄放设计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及其他主要建筑物的安全,满足下游河道的防洪要求;泄放校核洪水时,应保证挡水建筑物的安全。
5.4.7 泄洪建筑物的下游应设置消能和防护设施。消能方式应根据上、下游水位及泄量、地形、地质、运行方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4.8 泄水建筑物应进行泄流能力、水面线、高速水流的掺气及防空蚀、消能防冲等水力计算。对泄量大、水流流态复杂的泄水建筑物,宜进行水工模型试验。
5.4.9 开敞式溢洪道应布置在稳定的地基上,轴线宜取直线,进、出口水流宜顺畅、水面衔接平稳,下泄水流距坝体和其他建筑物应有安全距离。
5.4.10 泄洪隧洞应经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有压流或无压流,对高流速的泄水隧洞,在同一段内不得采用有压流与无压流相互交替的工作方式。
5.4.11 泄洪隧洞、放水底孔经技术经济比较,可与施工导流洞相结合。
5.4.12 泄洪闸底槛高程应根据洪水调节、泄洪排沙、堰型、门型、施工导流等条件和河床的地形及演变趋势,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底槛高程不宜低于河床高程。
5.4.13 软基上的泄洪闸应采用整体式结构布置,并保持结构布置匀称。闸室底板在中等紧密地基上或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震区宜采用整体式平底板,在紧密地基上可采用分离式平底板、箱式平底板、折线底板、反拱底板等;在地基表层松软时可采用低堰底板。
5.4.14 岩基上的泄洪闸的闸室底板可采用分离式平底板,在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震区宜采用整体式平底板。
5.4.15 软基上的泄洪闸的闸室上游应设铺盖。下游消能方式宜采用底流消能,并根据情况设置护坦、海漫、防冲墙、防冲槽等。
在夹有较大砾石的多泥沙河流上的水闸,下游不宜设消力池;可采用斜坡护坦急流衔接的消能方式,设置抗冲耐磨的斜坡护坦与下游河道连接,末端应设置防冲墙或防冲槽。
山区性河道泄洪闸下游护坦、海漫宜采用整体性好的材料。
5.4.16 泄水建筑物应根据不同型式,分别进行下列结构强度和稳定计算:
1 开敞式溢洪道和泄洪闸闸室稳定性、地基应力、结构强度;
2 溢洪道陡槽及消能设施的稳定性及结构强度;
3 泄洪隧洞衬砌结构强度;
4 泄洪闸渗透稳定性及软基的地基沉陷量。
条文说明
5.4.1 小水电站泄水建筑物包括泄洪建筑物和动力渠道及前池上的溢水建筑物。其型式主要有溢洪道、泄水隧洞、泄洪(水)闸、泄水孔。
5.4.3 土石坝一般不允许漫顶过水,因此要求其泄水建筑物具有一定的超泄能力,在有条件时,优先选用开敞式溢洪道。
5.4.6 枢纽无下游防洪功能时,要求泄洪建筑物的下泄流量不大于入库流量,避免恶化下游河道的防洪条件。
5.4.7 常用消能方式有底流消能、挑流消能、面流消能、消力戽消能。小水电站多采用底流消能和挑流消能。
5.4.13、5.4.14 将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以上地震区修改为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及以上地震区,与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一致。
5.4.15 本条增加多泥沙河道上的水闸消能防冲内容,与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 265一致。山区性河道下游消能工破损现象比较普遍,采用块石砌筑的消能工损毁更为严重,因此,在消能防冲要求高的水闸下游,消能工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其他整体性强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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