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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小型水力发电站建设发展的需要,反映电站建设的技术进步和经验,统一设计技术要求,提高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装机容量为0.5MW~50MW的小型水电站(以下简称电站)设计。
1.0.3 电站设计应在流域综合规划或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4 电站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根据地方水利、水电、航运、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要求和电力市场的需要统筹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
1.0.5 电站设计应进行调查研究、勘测工作,获取水文、气象、地形、地质、建材、电网、建设征地、移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河流开发现状和国民经济综合利用要求等基本资料和数据。
1.0.6 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2 关于规范适用的装机容量范围,《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071-2002(以下简称原规范)为50MW~5MW。考虑到装机容量大于或等于50MW属于大中型水电站,执行相应的规范;装机容量小于0.5MW属微型水电站,其设计有特殊性(在水能利用、供电对象、建设投资、运行管理、效益影响等方面与常规水电站差异很大)。目前,装机容量为0.5MW~5MW的水电站数量众多,原规范及其他相关设计规范对此范围水电站设计均未规定,因此,将其纳入本规范范围是必要的,即对装机容量的适用范围定为0.5MW~50MW是合适的。
电站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电站,机组容量根据电站特征参数和设计制造水平确定,出线电压等级一般均不超过110kV,故本次修订时适用范围不再提出机组容量15MW以下、出线电压等级不超过110kV的规定。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中规定的工程等别为Ⅳ等、Ⅴ等电站工程。
1.0.3、1.0.4 电站设计应在经批准的河流(河段)规划基础上进行,对上、下游有影响的电站开发时,应征求相邻地区意见。同时,电站设计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因地制宜,合理利用水资源。这对保证电站合理有序开发和顺利实施,确保公众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应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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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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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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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水情自动测报系统
- 3 工程地质勘察
- 3.1 一般规定
- 3.2 区域地质
- 3.3 水库工程地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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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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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洪水调节及防洪特征水位选择
- 4.4 正常蓄水位和死水位选择
- 4.5 装机容量及机组选择
- 4.6 引水道尺寸及日调节池容积选择
- 4.7 水库泥沙淤积分析及回水计算
- 4.8 水库运行方式与多年运行特性
- 5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 5.1 一般规定
- 5.2 工程布置
- 5.3 挡水建筑物
- 5.4 泄水建筑物
- 5.5 引水建筑物
- 5.6 厂房及开关站
- 5.7 通航建筑物
- 5.8 安全监测设计
- 6 水力机械及采暖通风
- 6.1 水轮发电机组选择
- 6.2 调速系统和调节保证计算
- 6.3 技术供、排水系统
- 6.4 压缩空气系统
- 6.5 油系统
- 6.6 水力监测系统
- 6.7 采暖通风
- 6.8 厂房起重机
- 6.9 水力机械布置
- 6.10 机修设备
- 7 电气
- 7.1 电站接入电力系统
- 7.2 电气主接线
- 7.3 厂用电及坝区供电
- 7.4 过电压保护及接地装置
- 7.5 照明
- 7.6 厂内外主要电气设备布置
- 7.7 电缆选型及敷设
- 7.8 继电保护及系统安全自动装置
- 7.9 自动控制
- 7.10 电气测量仪表装置
- 7.11 操作电源
- 7.12 视频监控系统
- 7.13 通信
- 7.14 电工修理及电气试验
- 8 金属结构
- 8.1 一般规定
- 8.2 泄水闸门及启闭设备
- 8.3 引水发电系统闸门、拦污栅及启闭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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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施工组织设计
- 10.1 一般规定
- 10.2 施工导流
- 10.3 料场选择及开采
- 10.4 主体工程施工
- 10.5 场内外交通
- 10.6 施工工厂设施
- 10.7 施工总布置
- 10.8 施工总进度
- 11 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及标准
- 11.3 实物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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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 专业项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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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8 实施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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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 一般规定
- 12.2 环境影响评价与保护设计
- 13 水土保持
- 13.1 一般规定
- 13.2 水土保持设计
- 14 工程管理
- 14.1 一般规定
- 14.2 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14.3 工程管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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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 17 工程概(估)算
- 18 经济评价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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