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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6.1 地下变电站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6.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1 所有采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2 电气配电装置室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其他房间的排烟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当火灾发生时,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应能自动停止运行。当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穿过防护区的通风或空调风道上的阻断阀应能立即自动关闭。
11.6.2 阀厅应设置火灾后排风设施。
11.6.3 地下变电站的空气调节,地上变电站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6.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下变电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场所,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安全、卫生和维护检修方面的要求。
1 地下变电站很多是无人值守的变电站,同时存在疏散困难等问题,因此所有供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地下变电站的电气配电装置室一般都设计消防系统,一日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烟,因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他房间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及房间布置格局而设计自然或机械排烟设施。
3 地下变电站的消防系统设计要比地上变电站严格,因此,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的设计也应配合消防系统,设计与消防报警系统联锁的功能。当消防系统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通风或空调风道上应设置与消防系统相配套的防火阀和隔离阀,以保证灭火系统运行。
11.6.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阀厅是全封闭结构,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烟,因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1.6.3 常规的地上变电站,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有多种方式,不同地区都不尽相同。但由于缺少相关规范规定支持,因此本次修订中可参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 地下变电站很多是无人值守的变电站,同时存在疏散困难等问题,因此所有供暖区域严禁采用明火取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2 地下变电站的电气配电装置室一般都设计消防系统,一日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烟,因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其他房间可根据其使用功能及房间布置格局而设计自然或机械排烟设施。
3 地下变电站的消防系统设计要比地上变电站严格,因此,送、排风系统、空调系统的设计也应配合消防系统,设计与消防报警系统联锁的功能。当消防系统采用气体灭火系统时,通风或空调风道上应设置与消防系统相配套的防火阀和隔离阀,以保证灭火系统运行。
11.6.2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阀厅是全封闭结构,发生火灾事故灭火后需尽快进行排烟,因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11.6.3 常规的地上变电站,其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有多种方式,不同地区都不尽相同。但由于缺少相关规范规定支持,因此本次修订中可参照本标准第8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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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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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锅炉煤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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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 6.8 电缆及电缆敷设
- 7 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防给水
-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7.5 水喷雾、细水雾、自动喷水及固定水炮灭火系统
- 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7.7 消防排水
- 7.8 泡沫灭火系统
- 7.9 气体灭火系统
- 7.10 气体惰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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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3 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设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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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厂区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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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11.2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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