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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油系统通风


8.4.1 油泵房机械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
    2 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风机应与电机直接连接;
    3 排风管不应设在墙体内,并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在穿墙处设置防火阀。
8.4.2 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8.4.3 含油污水处理站应设置通风设施。
8.4.4 油系统的通风管道及其部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8.4.1油泵房属于甲、乙类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
8.4.2为了防止油管沟内油气积聚,产生爆炸危险,应及时排出,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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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GB502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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