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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给水排水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且应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6.1.2 给水排水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室内外给水干管的管中心位置及高程;
2 管道连接点及接口的严密性及支座位置正确性和牢固性;
3 金属管材及附件防腐、保温和防杂散电流措施;
4 阀门启闭灵活性和仪表的灵敏度;
5 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6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7 水泵等设备运转性能及控制功能指标;
8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9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10 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11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
6.1.3 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及设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4 生活给水系统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5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1.6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材料及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及洽商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质量评定记录;
5 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记录,给水工程冲洗消毒冲洗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绝缘法兰、加强型防水绝缘层检测报告;
6 室内重力排水管道灌水试验和通球试验记录;
7 室外重力排水管道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记录;
8 设备试运转记录及报告;
9 竣工报告。
6.1.7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进行核查,并应按表6.1.7填写核查记录。
6.1.2 给水排水工程的检验和检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室内外给水干管的管中心位置及高程;
2 管道连接点及接口的严密性及支座位置正确性和牢固性;
3 金属管材及附件防腐、保温和防杂散电流措施;
4 阀门启闭灵活性和仪表的灵敏度;
5 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及阀门水压试验;
6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及冲洗、消毒检测;
7 水泵等设备运转性能及控制功能指标;
8 排水管道灌水、通球及通水试验;
9 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具有溢流功能的器具满水试验;
10 地漏及地面清扫口排水试验;
11 雨水管道灌水试验。
6.1.3 室内、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及设施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6.1.4 生活给水系统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6.1.5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6.1.6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材料及设备的说明书、合格证;
2 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及洽商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质量评定记录;
5 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和设备水压试验记录,给水工程冲洗消毒冲洗记录、水质检测报告,给水排水压力管道系统绝缘法兰、加强型防水绝缘层检测报告;
6 室内重力排水管道灌水试验和通球试验记录;
7 室外重力排水管道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记录;
8 设备试运转记录及报告;
9 竣工报告。
6.1.7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进行核查,并应按表6.1.7填写核查记录。
表6.1.7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续表 6.1.7
条文说明
6.1.5 给水排水工程验收应接顺序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完成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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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给水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 3.3 系统设置
- 3.4 管材和附件
- 3.5 管道敷设
- 3.6 增压设备、水箱和泵房
- 3.7 节水、节能与水资源利用
- 4 排水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量
- 4.3 管材、管道敷设和排水设施
- 4.4 地下车站及区间
- 4.5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及区间
- 4.6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
- 4.7 雨水、废水泵站
- 4.8 污水泵站
- 4.9 卫生防疫与雨水径流控制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间给排水管道
- 5.3 给水工程
- 5.4 排水工程
- 6 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系统验收
- 附录A 城市管道交通给水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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