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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排水量
4.2.1 车站人员生活排水及地面清扫排水量应按其用水量的95%计算。
4.2.2 消防排水量应与消防用水量相同。
4.2.3 生产废水排水量应由车辆检修及清洗工艺确定。
4.2.4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结构渗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4.2.5 地下车站露天出入口及敞口风亭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遇暴雨强度计算,地面集流时间宜取5min;地下隧道洞口敞开段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且应按当地100年一遇暴雨强度复核,地面集流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地面集流时间(min);
Ls——坡面水流的长度(m);
is——地面坡度;
m1——地表粗度系数,取0.013
4.2.6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屋面雨水量应按当地不小于1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溢流设施满足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高架区间雨水量应按当地不小于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地面集流时间应取5min。
4.2.7 车辆基地、停车场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运用库、检修库、物资总库及综合楼屋面设置外天沟时,雨水量应按不小于当地1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50年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2 当运用库、检修库及物资总库屋面设置内天沟时,屋面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10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3 一般性地面建筑屋面雨水量应按不小于当地5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1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4 道路雨水量应按当地3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
4.2.2 消防排水量应与消防用水量相同。
4.2.3 生产废水排水量应由车辆检修及清洗工艺确定。
4.2.4 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结构渗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
4.2.5 地下车站露天出入口及敞口风亭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遇暴雨强度计算,地面集流时间宜取5min;地下隧道洞口敞开段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且应按当地100年一遇暴雨强度复核,地面集流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Ls——坡面水流的长度(m);
is——地面坡度;
m1——地表粗度系数,取0.013
4.2.6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屋面雨水量应按当地不小于1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溢流设施满足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高架区间雨水量应按当地不小于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地面集流时间应取5min。
4.2.7 车辆基地、停车场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运用库、检修库、物资总库及综合楼屋面设置外天沟时,雨水量应按不小于当地1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50年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2 当运用库、检修库及物资总库屋面设置内天沟时,屋面雨水量应按当地50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10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3 一般性地面建筑屋面雨水量应按不小于当地5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降雨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且应满足当地不小于10年一遇暴雨强度雨水排放要求;
4 道路雨水量应按当地3年~5年一遇暴雨强度计算。
条文说明
4.2.4 地下结构渗水量与施工工法、防水施工质量及地下水位高低等因素密切相关,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的规定,平均渗漏量不应大于0.0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渗漏量不应大于0.15L/(㎡·d)。一般情况下,地下水位较低的盾构隧道地下渗漏水量较小,明挖及矿山法施工区间渗漏水量较大。
4.2.7 本条对车辆基地、停车场雨水量计算作出了规定。
2内天沟日常检修困难,且排水不畅通时造成的危害较大,不易设置直接排放地面的雨水溢流系统,所以设计标准较高。
4.2.7 本条对车辆基地、停车场雨水量计算作出了规定。
2内天沟日常检修困难,且排水不畅通时造成的危害较大,不易设置直接排放地面的雨水溢流系统,所以设计标准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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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给水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 3.3 系统设置
- 3.4 管材和附件
- 3.5 管道敷设
- 3.6 增压设备、水箱和泵房
- 3.7 节水、节能与水资源利用
- 4 排水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量
- 4.3 管材、管道敷设和排水设施
- 4.4 地下车站及区间
- 4.5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及区间
- 4.6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
- 4.7 雨水、废水泵站
- 4.8 污水泵站
- 4.9 卫生防疫与雨水径流控制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间给排水管道
- 5.3 给水工程
- 5.4 排水工程
- 6 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系统验收
- 附录A 城市管道交通给水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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