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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3.2.1 独立项目用水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辆基地、停车场及附属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 车站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定额宜为(30~60)L./(人·班),每日3班,小时变化系数宜为2.0~2.5;
3 空调冷却循环给水系统的补水量宜按循环冷却水量的1%~2%计,空调使用时间每日宜按18h计;
4 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宜按(1~2)L/(㎡·次)计,每次宜按冲洗1h计算,每日冲洗1次;
5 车站内公共卫生间乘客生活用水量宜按下列卫生器具小时耗水量计算确定,每天使用时间除残疾人厕所按10h外,其余均按18h计算。
1) 洗涤池:45L/h~360L/h;
2) 洗脸盆:40L/h~60L/h;
3)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为25L/h~144L/h,冲洗水箱为30L/h~162L/h;
4) 小便器自闭式冲洗阀:20L/h~120L/h。
3.2.2 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当绿化浇灌、冲厕、洗车及清洁用水采用中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3.2.3 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生活用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2 对于地面建筑及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当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底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配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枝状市政给水管道水压值宜取0.14MPa。
1 车辆基地、停车场及附属建筑用水量定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2 车站内工作人员生活用水定额宜为(30~60)L./(人·班),每日3班,小时变化系数宜为2.0~2.5;
3 空调冷却循环给水系统的补水量宜按循环冷却水量的1%~2%计,空调使用时间每日宜按18h计;
4 车站公共区域冲洗用水量宜按(1~2)L/(㎡·次)计,每次宜按冲洗1h计算,每日冲洗1次;
5 车站内公共卫生间乘客生活用水量宜按下列卫生器具小时耗水量计算确定,每天使用时间除残疾人厕所按10h外,其余均按18h计算。
1) 洗涤池:45L/h~360L/h;
2) 洗脸盆:40L/h~60L/h;
3) 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为25L/h~144L/h,冲洗水箱为30L/h~162L/h;
4) 小便器自闭式冲洗阀:20L/h~120L/h。
3.2.2 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2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当绿化浇灌、冲厕、洗车及清洁用水采用中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规定。
3.2.3 水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生活用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规定;
2 对于地面建筑及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当市政管网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供水要求时,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且分区内底层部分应设减压设施,配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枝状市政给水管道水压值宜取0.14MPa。
条文说明
3.2.1 本条对独立项目用水定额作出了规定
5 城市轨道交通运量大,人员在车站内停留机会较多,公共卫生间(尤其是设置于付费区内时)使用率较高,采用卫生器具小时耗水量作为乘客总用水量计算更为接近实际的使用情况,具体单位耗水量可根据地区用水习惯和卫生器具选型在范围值内选用,考虑到残疾人厕所使用频率较低,每天使用时间按10h计算水量较合理。
5 城市轨道交通运量大,人员在车站内停留机会较多,公共卫生间(尤其是设置于付费区内时)使用率较高,采用卫生器具小时耗水量作为乘客总用水量计算更为接近实际的使用情况,具体单位耗水量可根据地区用水习惯和卫生器具选型在范围值内选用,考虑到残疾人厕所使用频率较低,每天使用时间按10h计算水量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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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 3.3 系统设置
- 3.4 管材和附件
- 3.5 管道敷设
- 3.6 增压设备、水箱和泵房
- 3.7 节水、节能与水资源利用
- 4 排水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量
- 4.3 管材、管道敷设和排水设施
- 4.4 地下车站及区间
- 4.5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及区间
- 4.6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
- 4.7 雨水、废水泵站
- 4.8 污水泵站
- 4.9 卫生防疫与雨水径流控制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间给排水管道
- 5.3 给水工程
- 5.4 排水工程
- 6 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系统验收
- 附录A 城市管道交通给水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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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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