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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给水设计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生产及生活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应综合利用、节约用水,并应采用防污染措施。
3.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房、环控电控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电缆竖井及气瓶间等房间。
3.1.3 当车站给水引入管采用金属管材时,在进入车站前应采取防杂散电流绝缘措施。
3.1.4 穿过人防结构的给水管道,应结合战时用水特点设置防护措施和预留平战转换条件。
3.1.5 当给水管道穿过变形缝、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采取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措施。
3.1.6 管道和设备应结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且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采用抗震措施。
3.1.2 给水管道不应穿过车站控制室、变电所、配电房、环控电控室、蓄电池室、通信机房、信号机房、控制室、电缆竖井及气瓶间等房间。
3.1.3 当车站给水引入管采用金属管材时,在进入车站前应采取防杂散电流绝缘措施。
3.1.4 穿过人防结构的给水管道,应结合战时用水特点设置防护措施和预留平战转换条件。
3.1.5 当给水管道穿过变形缝、沉降缝和伸缩缝时,应采取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措施。
3.1.6 管道和设备应结合当地抗震设防烈度,且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规定采用抗震措施。
条文说明
3.1.2 给水管道敷设尽量避免穿越电气设备房,以免管道损坏时影响电气设备正常运行,且安装及日常维修不方便。
3.1.3 地下车站引入管绝缘措施一般采用设置绝缘短管或设置绝缘法兰方式。
3.1.3 地下车站引入管绝缘措施一般采用设置绝缘短管或设置绝缘法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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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给水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用水量、水质和水压
- 3.3 系统设置
- 3.4 管材和附件
- 3.5 管道敷设
- 3.6 增压设备、水箱和泵房
- 3.7 节水、节能与水资源利用
- 4 排水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排水量
- 4.3 管材、管道敷设和排水设施
- 4.4 地下车站及区间
- 4.5 高架车站、地面车站及区间
- 4.6 车辆基地及停车场
- 4.7 雨水、废水泵站
- 4.8 污水泵站
- 4.9 卫生防疫与雨水径流控制
- 5 施工
- 5.1 一般规定
- 5.2 区间给排水管道
- 5.3 给水工程
- 5.4 排水工程
- 6 验收
- 6.1 一般规定
- 6.2 系统验收
- 附录A 城市管道交通给水排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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