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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排烟
7.6.1 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6.2 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人员密度小于0.02人/㎡,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机械排烟设施。
7.6.3 机械排烟系统宜与通风、净化空调系统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6.4 机械排烟系统的风量、排烟口位置、风机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6.1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中,不论在上技术夹层或下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中各种管线均较多,如果再安排机械排烟管道较困难,为了确保洁净厂房安全和一旦出现火情后,有能力及时疏散生产厂房中的工作人员,所以本条规定洁净厂房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本条是强制性条文,所有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建造时均应认真执行。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的规定并不是说所有电子工业洁净厂房都仅仅在疏散走廊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如果一个具体工程项目,在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等的管线布置安排中确有可能布置机械排烟管道,并且工程项目的业主希望洁净厂房设置机械排烟设施时,工程设计单位应密切配合,妥善进行各种管线的安排,做好机械排烟系统的设计。
7.6.2 本条规定了电子工业洁净厂房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但由于以集成电路、光电器件生产为代表的高新科技洁净室(区)具有大体量、大面积、人员密度小以及厂房构造、关键工艺生产设备设有安全设施等特点,且此类洁净厂房内各种公用动力、净化空调、高纯物质供应设施、管线较多,布置复杂,使机械排烟管线的布置比较困难,为此本条又规定:“当同一防火分区的丙类洁净室(区)内人员密度小于0.02人/㎡,且安全疏散距离小于80m时,洁净室(区)可不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7.6.3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风量、排烟口位置、风机等的选择)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1中第9.4.4条等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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