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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保证图书馆建筑的设计质量,使其符合适用、安全、卫生、节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图书馆建筑设计。
1.0.3 图书馆建筑应满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等要求,并应为读者、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
1.0.4 图书馆建筑设计应结合图书馆的性质、特点及发展趋势,并应适应现代化服务、管理的要求,美观大方,与环境协调。
1.0.5 图书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规范是在《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以下简称原规范)的基础上修订的,为保证图书馆建筑符合使用、安全、卫生、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本要求,阐明本规范的修订目的,作本条规定。
原规范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指导我国图书馆建筑设计工作,提高设计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图书馆的建设事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图书馆管理模式和服务手段等方面,如电子计算机得到广泛应用。电子计算机目录检索逐步取代卡片目录检索,从而成为主要的检索方式。藏阅合一的开架阅览方式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空间的开放性要求进一步提高。电子图书与纸质图书同步快速发展,信息载体更加多样化。现代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相比,由过去“以藏为主”转变为“以用为主”,最大限度的服务于读者,使图书发挥更大的作用。图书馆的功能也在不断拓展,除了其收藏、研究、阅览的基本功能外,学术交流活动、新书展示以及咨询服务等成为图书馆的组成部分。为了适应新时期图书馆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原规范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图书馆建筑设计,使图书馆的建筑设计质量不断提高。
1.0.2 本条明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图书馆包括公共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科学研究图书馆及各类专门图书馆等。公共图书馆规定到县级,高等学校图书馆包括大学、学院、专科学校、成人教育学院等配套完整的图书馆。由于图书馆功能的扩展,信息载体的日新月异和人们获取手段的多样化,势必会出现全新概念的图书馆,而本规范针对的对象仍以纸质图书为主要知识信息载体。
1.0.3、1.0.4 这两条对图书馆建筑设计的指导思想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强调图书馆建筑设计,首先要满足图书馆的功能要求,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的功能要求;为读者、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同时还应结合图书馆的性质和特点及发展趋势,为运用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服务手段提供灵活性强、适应性高的空间,并力求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突出以“读者为主,服务第一”的设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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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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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基地
- 3.2 总平面
- 4 建筑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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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检索和出纳空间
- 4.5 公共活动和辅助服务空间
- 4.6 行政办公、业务及技术设备用房
- 5 文献资料防护
- 5.1 一般规定
- 5.2 温湿度要求
- 5.3 防水和防潮
- 5.4 防尘和防污染
- 5.5 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 5.6 防磁和防静电
- 5.7 防虫和防鼠
- 5.8 安全防范
- 6 防火设计
- 6.1 耐火等级
- 6.2 防火分区及建筑构造
- 6.3 消防设施
- 6.4 安全疏散
- 7 室内环境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内光环境
- 7.3 室内声环境
- 8 建筑设备
- 8.1 给水排水
- 8.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8.3 电气
- 8.4 建筑智能化
- 附录A 书库容书量设计估算指标
- 附录B 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设计计算指标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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