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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智能化系统


7.4.1 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配置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信息设施系统。
    2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厅和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设有线电视、电话及信息网络插座。
    3 宜设无线局域网络全覆盖设施。
7.4.2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各出入口、走廊,单元起居厅、餐厅,文娱与健身用房,各楼层的电梯厅、楼梯间,电梯轿厢等场所应设安全监控设施。
    2 建筑首层宜设入侵报警装置。
    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均应设紧急呼叫装置,且应保障老年人方便触及。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相应护理站或值班室。呼叫信号装置应使用50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
    4 失智老年人的照料单元宜设门禁系统。
7.4.3 老年人居室、单元起居室、餐厅、卫生间、浴室、盥洗室、文娱与健身用房,以及康复与医疗用房宜设温度监测及调控系统,并宜在各用房内单独调控。
7.4.4 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照护及健康管理平台,对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进行采集、分析和管理。
    2 建筑内以及室外活动场所(地)宜设活动监护及无线定位报警系统。
    3 特殊照料人群(如失智老人)空间应设防走失装置。
    4 宜设照料人群与家人间信息及时传递措施。
条文说明
7.4.1 从老年人居住、活动规律和需求出发,设置信息设施系统,并在老年人用房配备电话、电视和信息网络插座。同时,作为现代生活的基本配置,在老年人用房及公共区域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可支持无线物联网应用、移动终端应用和后续养老设施运营者的扩展及增值服务。
7.4.2 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相应的护理智能化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设置在公共部位。对于老年人洗澡、如厕时易发生意外的情况,如有条件可设置红外探测报警仪或地面设置低卧位探测报警探头等。考虑老年人易出现突发状况,设置电子紧急呼叫设施时遵循本条款。高度分别按老年人站姿、坐姿或卧姿的不同状态来规定。采用按钮型呼叫装置时,卫生间内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40m~0.50m,居室床头和公共活动场呼叫装置高度为0.90m~1.20m;采用拉绳方式时,马桶旁宜为1.10m,淋浴区为1.80m;鉴于文娱与健身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的紧急呼叫装置位置往往难以确定,也可采用携带式的紧急呼叫装置。
7.4.3 在老年人各用房设置实时室温监测和调控可为老年人提供人性化的关怀,并可为能效监管提供基础数据。老年人对室内温度感受存在个体差异,因此独立调节控制是必要的,单独控制也有利于空调系统的节能运行。
7.4.4 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设置照护与健康管理平台,可支持护理呼叫信号系统、护理人员巡更系统等专业业务系统,以及照护人群的健康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实现为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的照护及健康服务。同时,也可为城乡、社区进行养老服务合理配置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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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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