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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安全疏散与紧急救助


6.3.1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人员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6.3.2 每个照料单元的用房均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6.3.3 向老年人公共活动区域开启的门不应阻碍交通。
6.3.4 老年人用房的厅、廊、房间如设置休息座椅或休息区、布设管道设施、挂放各类物件等形成的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建筑的主要出入口至机动车道路之间应留有满足安全疏散需求的缓冲空间。
6.3.6 全部老年人用房与救护车辆停靠的建筑物出入口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紧急送医需求。紧急送医通道的设置应满足担架抬行和轮椅推行的要求,且应连续、便捷、畅通。
6.3.7 老年人的居室门、居室卫生间门、公用卫生间厕位门、盥洗室门、浴室门等,均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具及方便老年人使用的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条文说明
6.3.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各条款规定执行。
6.3.2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发生火灾时,相应防火分区应封闭,尤其是护理型床位的老年人需要在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协助下进行疏散。如果照料单元跨越防火分区,工作人员无法对身处不同防火分区的老年人进行有效组织和协助,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6.3.3 当房间采用外开门时,应设门外凹空间,避免对走廊动线的影响。
6.3.4 相比较其他类型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会存在大量的利用交通空间做休闲区域,或利用交通空间布设家居设施和用品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强调对突出物应有防刮碰的保护措施。
6.3.5 出入口紧邻机动车道,对于反应和行动均很迟缓的老年人来说是极为危险的。建筑出入口同机动车道路之间是指出入口室外台阶最外一级踏步及残障坡道最外起坡点同机动车道路之间的空间,平坡出入口亦同。缓冲空间的深度至少应达到室外人行步道的最小宽度1.50m,宽度应达到同台阶或门洞等宽。
6.3.6 为便于在紧急情况下,由内部的护理人员或外部的救护人员经紧急送医通道将老年人送至救护车所在位置,应提前规划出紧急送医通道。紧急送医通道的路径为:老年人用房——走廊——门厅——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或老年人用房——走廊——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楼梯)——门厅(或走廊)——出入口——救护车停靠点。老年人用房应与紧急送医通道联系直接,不能存在“孤岛”,紧急送医通道经由各处节点均应无阻碍且路径清晰、连续,此通道的宽度应能满足担架抬行或轮椅推行。考虑到在特殊情况下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无法正常使用(如停电或电梯故障),此时应确保有符合条件的楼梯替代电梯作为紧急送医通道的一部分。
6.3.7 老年人在发生意外时,大多数需要依靠外部救援。本条给出门锁开启方式和应急观察装置的规定,满足外部救援需求。同时,也要求门的把手应能方便老年人使用,把手形式一般为执杆式,位置应能兼顾轮椅老年人抓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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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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