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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无障碍设计
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障碍设计具体部位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无障碍设计的具体部位
6.1.2 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均应满足轮椅进入的要求,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且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6.1.3 老年人使用的室内外交通空间,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连接,且坡度不应大于1/12。当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0.10m时,应同时设无障碍台阶。
6.1.4 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连续扶手。
6.1.5 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应符合表6.1.6-1和表6.1.6-2的规定。
表6.1.6-1 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w、Bw分别表示潮湿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表6.1.6-2 室内干态地面工程防滑性能要求
注:Ad、Bd分别表示干态地面防滑安全程度为高级、中高级。
条文说明
6.1.1 老年人体能衰退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在行走机能弱化或丧失,抬腿与迈步行为不便或需靠轮椅等扶助,并多有视力衰退表现。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内供老年人使用的场地及老年人用房和直接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用房均应进行无障碍设计,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等标准执行。本条规定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场地及建筑提出了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具体位置,无障碍设计应满足老年人步行、使用助行器和轮椅,及视力障碍老年人行动的安全性与可达性要求。
6.1.2 轮椅作为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应能够自由出入经过无障碍设计的场地和建筑空间,因此轮椅通过的空间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6.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室内外地面不宜设置高差,如遇有难以避免的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充分考虑轮椅通行的需要,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
6.1.4 老年人因身体衰退常常需借助安全扶手等扶助技术措施通行,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交通空间的主要位置两侧应设置连续扶手,其位置、尺寸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6.1.5 为了保证中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安全和便利,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卫生间、盥洗室、浴室,以及其他用房中供老年人使用的盥洗设施,应选用方便无障碍使用的洁具。
6.1.6 为保证老年人行走安全,本条对无障碍设施的地面防滑等级及防滑安全程度作出了规定。包括所有涉及地面、楼面、路面的无障碍设施,目前人行地面使用的材料主要为混凝土、地板、地砖、石材和橡塑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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