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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康复与医疗用房
5.4.1 医务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²,平面空间形式应满足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与救治的需求,且应有较好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
5.4.2 当设置康复用房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具有防护性,房间平面布局应适应不同康复设施的使用要求。
2 宜附设盥洗盆或盥洗槽。
5.4.3 当设置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服务用房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1 由于老年人疾病发病率高、突发性强,故医疗保障是老年照料设施的必要组成部分。但养老机构的建设及管理成本受社会条件的制约,故本条只针对老年人的就医需求进行了相应的空间配置约束,其指标的确定依据了老年人行为特点和护理需求及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原则。
5.4.2 根据卫生部门的医学专业层级划分,本标准中的康复服务是指非治疗性的保健恢复类理疗锻炼等项目。康复用房的设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4.3 根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模,应保障足够的相应空间以满足未来日益精细化的保健和医疗的需求。建设过程中必须为未来的使用和发展作出有预见性和有针对性的发展计划,以达到建筑的全寿命可持续使用。本条针对临床、预防保健、医技等医疗用房提出了执行标准,主要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本身需要较为全面和相对专业的医疗服务设置,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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