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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生活用房
5.2.1 居室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当居室日照标准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下列规定之一确定:
1 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5.2.2 每间居室应按不小于6.00m²/床确定使用面积。
5.2.3 居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00m²,双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6.00m²。
2 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措施。
3 居室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当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居室时,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低于2.40m高度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 居室内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主要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5m,床边留有护理、急救操作空间,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80m。
5 居室门窗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措施。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每间休息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人。
5.2.5 照料单元的单元起居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不小于2.00m²/床确定使用面积。
2 平面及空间形式应适应老年人日常起居活动,并满足多功能使用的要求。
5.2.6 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护理型床位照料单元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4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非护理型床位的餐厅座位数应按不低于所服务床位数的7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中,餐厅座位数应按所服务人数的100%配置,每座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²。
2 单人座椅应可移动且牢固稳定,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
3 空间布置应能满足餐车进出、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护理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
4 当单元起居厅兼作为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时,应同时符合单元起居厅与餐厅的设计规定。
5.2.7 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及居室卫生间应设满足老年人盥洗、便溺需求的设施,可设洗浴等设施;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居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盥洗、便溺、洗浴等设施时,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2 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措施。
3 与相邻房间室内地坪不宜有高差;当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斜坡过渡。
5.2.8 照料单元应设公用卫生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单元起居厅或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
2 坐便器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设居室卫生间的居室,其床位可不计在内),每6床~8床设1个坐便器。
3 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供轮椅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厕位,或设无障碍卫生间。
4 应设1个~2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 当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6床~8床设1个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
2 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0.00m。
5.2.10 当居室卫生间未设洗浴设施时,应集中设置浴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位数量应按所服务的老年人床位数测算,每8床~12床设1个浴位。其中轮椅老年人的专用浴位不应少于总浴位数的30%,且不应少于1个。
2 浴室内应配备助浴设施,并应留有助浴空间。
3 浴室应附设无障碍厕位、无障碍盥洗盆或盥洗槽,并应附设更衣空间。
5.2.11 照料单元内的护理站位置应明显易找且适当居中,并宜利于服务人员的视线通达至单元起居厅、走廊等老年人公共活动场所。
5.2.12 污物间的位置应邻近污物运输通道,内部应设清洗污物的水池及消毒设施。
条文说明
5.2.1 居室是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为满足老年人健康和卫生基本要求,居室需要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同时,应确保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住用房能为单元内的老年人提供基本日照。对于照料单元而言,若有居室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单元起居厅应满足日照标准;若单元起居厅不满足日照标准,则全部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对于生活单元而言,原则上不低于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至少有1个居室空间(居室、起居室、餐厅等)应满足日照标准。未纳入照料单元或生活单元的居室均应满足日照标准。考虑到我国各个气候区域对日照的实际需求存在差异,本条为面向全国范围内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最低日照标准。
5.2.2 现阶段及可预见的将来,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设及管理均面临着严苛的成本问题。通过大量实地调研、多次专家论证,并借鉴英国、日本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老年人建筑设计标准,按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给出每间居室的最低面积标准,以此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居室使用面积不包含附设的厨卫空间。
5.2.3 本条给出单人间和双人间居室的最小面积指标,依据了老年人行为模型及现阶段大量民用建筑的设计及构造原则,以方便设计及改建,达成实践环节的广泛适应性。此外,针对老年人的生活特征及护理特点,分别给出多人间居室护理型床位和非护理型床位数量上限,并要求对床位空间进行适当的分隔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和尊严;借鉴住宅建筑对净高的规定给出老年人居室的净高要求;给出老年人无障碍通行以及床位周围进行护理、急救操作的空间最小尺寸要求;给出安全防护及方便老年人辨识的总体要求。
5.2.4 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休息室是供老年人短时休息的安静房间,不同于居室。通过总结国内外经验,休息室内宜设靠椅,而非床位。针对同一间休息室的老年人均使用面积进行限制,兼顾用房的使用效率和照料质量。
5.2.5 本条对单元起居厅的面积指标、平面及空间形式的总体要求作出规定。单元起居厅使用面积应按照料单元内的全部老年人床位数测算。
5.2.6 本条针对老年人特殊的进餐行为模式,以及由这种模式产生的对相应空间及设施的要求,提出了对老年人就餐空间的面积指标。老年人的就餐习惯、体能心态特征各异,且行动不便,因此餐厅需使用可移动的牢固稳定的单人座椅且餐桌应便于轮椅老年人使用。在空间布置上应满足送餐到位服务的需要,并应为照料人员留有分餐、助餐空间。从提高公共空间使用效率的角度出发,认同单元起居厅兼用作供老年人集中使用的餐厅,当兼用时,二者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2.7 老年人患泌尿系统病症较普遍,为方便居室内老年人使用卫生间并提高照料服务效率,本条规定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应相邻设居室卫生间,非护理型床位的居室宜相邻设居室卫生间。一般情况下,居室卫生间至少应设盥洗设施(洗手盆)和便溺设施(坐便器),如有条件时,可设置洗浴设施(淋浴喷头或浴缸)等。国内外的设计案例也表明,在居室而非居室卫生间内设置盥洗设施同样是一种可取方式,除方便老年人和服务人员就近使用外,还实现了与便溺设施的分离,提高了卫生洁具的使用效率。居室卫生间的平面及空间布置应考虑可能有护理员协助操作,留有相应的助洁、助厕、助浴空间。居室卫生间需要保证良好的通风换气、防潮等措施,以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为了便于居室内老年人安全便捷的使用,卫生间与相邻房间的室内地坪需尽量避免高差。当为阻挡卫生间内水外溢,有不可避免的高差时,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坡过渡。居室卫生间为居室的附设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应计算在居室面积内。
5.2.8 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照料单元内,无论是否设居室卫生间,均应设公用卫生间,且需要与老年人频繁使用的单元起居厅或集中使用的餐厅邻近设置。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公用卫生间坐便器数量的标准。考虑到轮椅老年人的使用需求,在每个公用卫生间内至少应设1个无障碍厕位,或直接设置为无障碍卫生间,方便轮椅老年人使用。为了满足老年人卫生需要,公用卫生间应设1个~2个洗手盆或盥洗槽龙头。
5.2.9 盥洗设施是老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当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居室或居室卫生间未设置盥洗设施时,应集中设置盥洗室。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盥洗室的盥洗盆或盥洗槽龙头数量的标准,以及盥洗室至无盥洗设施居室的最大距离,以满足老年人使用。
5.2.10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规定了照料单元内公共浴室的浴位数量标准,以及需配套设置的空间及设施。
5.2.11 为了提高照料质量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强调了护理站的位置要求。
5.2.12 为了方便照料单元内部污物的清理及运输,制定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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