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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适应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与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3.0.2 各类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面向服务对象并按服务功能进行设计。服务对象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应符合表3.0.2的规定;服务功能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表3.0.2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基本类型及服务对象
注:▲为应选择。
3.0.3 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位于独立的建筑分区内,且有独立的交通系统和对外出入口。
3.0.4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为未来发展和运营调整提供改造的可能性。
3.0.5 既有建筑改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预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定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能体现对当地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条文说明
3.0.1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因地制宜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在符合上位规划并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设计,不搞一刀切。
3.0.2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分类设计原则。按照现行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的规定,老年人能力分为四个等级: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5796的规定,老年人照料设施提供的服务项目可包括:咨询服务、膳食服务、生活照料服务、老年护理服务、协助医疗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康复保健服务、心理/精神支持服务、安宁服务、休闲娱乐服务、教育服务、委托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涤服务、维修服务、通信服务等。为保证照料服务的有效开展,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的护理型床位和非护理型床位,原则上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照料服务。不同类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与不同能力等级的老年人及服务项目相适应,并为其提供环境支持。
3.0.3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原则要求,主要为避免与其他使用者相互干扰。
3.0.4 本条规定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可持续原则。老年人的身体机能衰退是一个持续的变化过程,并且,从中长期来看,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运营方式也有可能作出一定调整。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设计应考虑与这些变化相适应,在平面布置、结构形式、材料选用、设备安装以及其他方面做预留设计,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0.5 本条规定明确了既有建筑改建为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预评估原则。既有建筑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并非所有的既有建筑都具备改建成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可行性。原则上,应预先对拟改建建筑的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设备的完整性及可用性、居住的宜居性、无障碍改造可行性和可替代性、救助条件等进行评估,确定该建筑通过改建能够符合本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之后,再进行相应改建设计,避免盲目建设。
3.0.6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乃至同一地区的老年人在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宗教信仰方面存在差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应在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政策前提下,采取措施适应不同生活习惯、民族习惯、宗教信仰老年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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