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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
11.2.1 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和控制主机房和辅助区的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等环境参数,当环境参数超出设定值时,应报警并记录。核心设备区及高密度设备区宜设置机柜微环境监控系统。
2 主机房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警装置,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
3 环境检测设备的安装数量及安装位置应根据运行和控制要求确定,主机房的环境温度、露点温度或相对湿度应以冷通道或以送风区域的测量参数为准。
11.2.2 设备监控系统宜对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能耗进行监视、报警并记录。机房专用空调设备、冷水机组、柴油发电机组、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配带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应纳入设备监控系统,通信协议应满足设备监控系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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