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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和结构设计应根据数据中心的等级,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6.1.2 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数据中心的工艺要求。
6.1.3 主机房净高应根据机柜高度、管线安装及通风要求确定。新建数据中心时,主机房净高不宜小于3.0m。
6.1.4 变形缝不宜穿过主机房。
6.1.5 主机房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直接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
6.1.6 设有技术夹层和技术夹道的数据中心,建筑设计应满足各种设备和管线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管线需穿越楼层时,宜设置技术竖井。
6.1.7 数据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新建A级数据中心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
6.1.8 改建的数据中心应根据荷载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有关规定。经抗震鉴定后需要进行抗震加固的建筑,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加固结构规范》GB 50367、《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和《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有关规定进行加固。当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的建筑改建为A级数据中心时,在使用荷载满足要求的条件下,建筑可不做加固处理。
6.1.9 新建A级数据中心首层建筑完成面应高出当地洪水百年重现期水位线1.0m以上,并应高出室外地坪0.6m以上。
条文说明
6.1.1 数据中心的荷载应根据机柜的重量和机柜的布置,按照《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附录C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标准值。
6.1.2 由于数据中心的建筑是一次性建成,而电子信息设备是分期投入的,故要求建筑平面应具有灵活性,在后期基础设施的施工和安装过程中,不应影响前期电子信息设备的正常运行。
6.1.3 从空调气流组织合理性及设备和管线安装方便角度考虑,对于新建数据中心和层高较高的已有建筑,主机房净高要求不小于3.0m。当利用已有建筑改建数据中心时,由于某些建筑层高较低,主机房净高可适量降低,但不应小于2.6m,此时机柜容量也应适量降低。在满足电子信息设备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还应综合考虑室内建筑空间比例的合理性以及对建设投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影响。
6.1.4 规定变形缝不宜穿过主机房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主体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而破坏电子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当由于主机房面积太大而无法保证变形缝不穿过主机房时,则必须控制变形缝两边主体结构的沉降差。
6.1.5 本条是为保证电子信息设备安全运行而制订的。用水和振动区域主要有卫生间、厨房、实验室、动力站等。电磁干扰源有电动机、电焊机等。当主机房在建筑布局上无法避免上述环境时,建筑设计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6.1.6 技术夹层包括吊顶上和活动地板下,当主机房中各类管线暗敷于技术夹层内时,建筑设计应为各类管线的安装和日常维护留有出入口。技术夹道主要用于安装设备(如精密空调)及各种管线,建筑设计应为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留有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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