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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防配电
11.1.1 地铁的消防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用电负荷应为特别重要负荷。
11.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消房泵及消防水管电保温设备、通信、信号、变电所操作电源、站台门、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事故疏散兼用的自动扶梯、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废水泵等应采用双重电源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进行自动切换。其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变电所操作电源和地下车站及区间的应急照明电源应增设应急电源。
11.1.3 车站内设置在同一侧(端)的火灾事故风机、防排烟风机及相关风阀等一级负荷,其供电电源应由该侧(端)双重电源自切柜单回路放射式供电;当供电距离较长时,宜采用由变电所双重电源直接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11.1.4 防火卷帘、活动挡烟垂壁、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宜就近共用双电源自切箱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5 应急照明应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供电,并应按公共区与设备管理区分回路供电。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
11.1.6 消防用电设备作用于火灾时的控制回路,不得设置作用于跳闸的过载保护或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
11.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地铁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将其消防用电负荷确定为一级。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直接监控火灾工况兼用设备,因此将其一并纳入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与现有相关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11.1.2 本条中的“双重电源”是指分别引自变电所内低压两段母线的电源。由于地铁两路进线电源运行时相对独立,且一路电源故障时,另一路电源仍能保证供电不中断,因此这样的电源满足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的要求。
11.1.3 地铁车站通风、排烟等设备数量较多,且负荷布置相对集中,为提高这些设备供电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尽可能采用两级配电方式,即在负荷中心设置集中自切柜,并采用放射式配电方式,便于集中管理。当通风、排烟等负荷距自切柜距离较远(一般大于100m)时,比如设置在有渡线和折返线的车站端部的火灾事故风机及其相关风阀,其两路电源则要尽量直接引自变电所两路低压母线并实施末端自切,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
11.1.4 对于自动灭火系统等用电负荷较小的消防用电设备,在满足消防设备供电可靠性的前提下,可就近共用服务于同一防火分区的双电源自切箱,以减少变电所的出线回路,降低投资。
11.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铁车站的应急照明主要为火灾时的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地铁车站公共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较困难,公共区的疏散照明可以由设置于设备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按公共区与设备区分回路供电。
11.1.6 本条中的“消防用电设备”主要指无备用机组及正常运行工况与消防工况兼用的消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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