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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预防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一条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的防火设计可按同一时间发生一处火灾考虑。
1.0.4 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地铁是一种大容量、快捷、规模浩大的交通性公共建筑。当车站和区间位于地下时,空间封闭,通道狭长,无法形成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与排烟。一旦地铁工程内发生火灾,不良的物理环境造成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极为困难。本标准着重对地下车站、地下区间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建筑构造以及相配套的设施进行了规范,以提高火灾时乘客的生还率和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新建地铁、轻轨工程和采用钢轮钢轨系列的既有地铁或轻轨运营线的延伸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对既有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建,考虑到地下部分情况复杂,本标准中的某些要求难以实现,故未予明确。在实际地铁和轻轨工程的改造建设中,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尽量采用本标准的相应技术要求,而对这些工程的地上部分,一般均不存在困难,因此可以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
1.0.3 根据国内外地铁工程中火灾的发生情况,综合考虑安全与经济等方面的因素,本条规定一条地铁线或者一座换乘车站以及该车站的相邻区间考虑同一时间内只有一处发生火灾,比如:区间火灾时,不考虑相邻车站和相邻区间火灾;站台公共区火灾时,不考虑站厅公共区火灾;站厅公共区火灾时,不考虑站台公共区火灾;公共区火灾时,不考虑设备管理区火灾;设备管理区的火灾也只考虑单间设备房发生火灾。至于换乘车站及相邻区间,也只考虑同一时间内仅一处发生火灾。同一时间只考虑一处发生火灾的范围,不包括考虑车站配线区上方的其他建筑、与站厅公共区相邻接的商业等非地铁功能场所。
1.0.5 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的协调与配合,相互间紧密配合,共同保障与实现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功能,以及其中不同用途区域的防火安全需要和目标。本标准规定了新建、扩建的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的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还有不少要求不是由本标准来规定,因此设计还需与其他标准配合进行。与本标准密切相关的标准,除本标准在“引用标准名录”中给出的外,尚有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有关建筑防火和地铁列车的产品技术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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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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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车站与区间
- 3.2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3.3 车辆基地
- 4 建筑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 4.1 一般规定
- 4.2 地下车站
- 4.3 地上车站
- 4.4 控制中心与主变电所
- 4.5 车辆基地
- 5 安全疏散
- 5.1 一般规定
- 5.2 地下车站
- 5.3 地上车站
- 5.4 区间
- 5.5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5.6 疏散指示标志
- 6 建筑构造
- 6.1 防火分隔设施
- 6.2 自动扶梯、楼梯间、管道井与纵向疏散平台
- 6.3 建筑内部装修
- 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7.1 一般规定
- 7.2 室外消火栓系统
- 7.3 室内消火栓系统
- 7.4 自动灭火系统与其他灭火设施
- 7.5 消防水泵与消防水池
- 8 防烟与排烟
- 8.1 一般规定
- 8.2 车站、控制中心、主变电所与车辆基地
- 8.3 区间
- 8.4 排烟设备与管道
- 9 火灾自动报警
- 9.1 一般规定
- 9.2 监控管理
- 9.3 火灾探测器
-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 9.5 消防联动控制
- 10 消防通信
- 11 消防配电与应急照明
- 11.1 消防配电
- 11.2 应急照明
- 11.3 电线电缆的选择、敷设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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