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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6.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6.4.2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5.2.4的要求。
6.4.3 方法
6.4.3.1 将试样同一报警回路中至少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火灾探测器、两个部位或探测区接上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多回路的试样还应至少在另一个回路按上述要求接上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他回路可分别接上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4.3.2 分别按5.2.4.3中a)〜c)和5.2.4.4中a)〜c)的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光信号、故障总指示灯(器)、故障时间及部位和类型区分情况。
6.4.3.3 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6.4.3.4 手动复位试样,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6.4.3.5 当5.2.4.3中c)故障发生时,使另一非故障部位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显示情况。
6.4.3.6 当备用电源单独工作至不足以保证试样正常工作时,观察并记录试样故障声信号及其保持时间。
6.4.3.7 对由程序实现各项功能的试样,使程序不能正常运行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检查试样故障指示情况。
6.4.3.8 使任一部件或部位处于故障状态,检查并记录试样非故障部分工作状态。
6.4.3.9 对采用总线工作方式的试样,使总线某点处于短路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隔离器动作及隔离部件的指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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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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