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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规范性附录)灭A类火性能试验方法


C.1 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
    干粉灭火剂灭A类火性能的试验设备、仪器和材料如下:
    a)3kg干粉灭火器:初始压力(1.2±0.1)MPa(表压),喷嘴直径ϕ4 mm,喷管内径ϕ10 mm,喷管长度400 mm,筒体直径ϕ127.4 mm,筒体容积3.8 L,虹吸管内径ϕ12 mm,虹吸管距筒底距离13 mm~16 mm,材料和强度等符合GB 4351.1的规定。
    b)木材湿度仪:精确度±1%。
    c)秒表:分度值0.1 s。
    d)燃料:脂肪烃化合物,馏程范围:84 ℃~105 ℃,初终馏出温度差小于等于10 ℃,芳香烃的体积含量小于或等于1%,15℃时的密度为(700±20)kg/m³。
注:符合要求的典型燃料为工业用正庚烷。
C.2 试验模型
    A类火的试验模型包含一个由木条搭成的正方形木垛,其边长等于木条的长度。为了加固,木垛外边缘的木条可钉在一起。把木垛放在包含2个角铁的支架上,此支架顶端离地面(400±10)mm。试验模型的木条长度、根数和层数等参数应符合表C.1的规定。
    试验模型用木条应经过适当处理,其含水率为10%~14%(质量分数),品种可选用樟子松、落叶松、辐射松、马尾松等松木(干燥时温度不应高于105 ℃),木材的密度在含水率12%时应为0.45g/cm³~0.55g/cm³。木条的横截面为正方形,边长39 mm±1 mm,木条长度的尺寸偏差为±10 mm。木条按照表C.1规定的排列方法分层堆放,上下层木条成直角排列,每层上的木条以相同的间距摆放成宽与木条长相同的正方形,见图C.1。
    引燃A类火试验模型用的燃料应符合C.1 d)的规定。燃料放入引燃盘内,引燃盘的尺寸和燃油量应符合表C.1规定。
表C.1 试验模型参数
C.3 试验条件
C.3.1 A类火灭火试验应在基本通风、有足够空间的室内进行,要确保木垛自由燃烧所必要的氧气供给量和一定的能见度。符合要求的室内空间为:内高7.5 m,体积1700m³ 以上,4个角落处有可调节大小的进气孔,总的通风面积达4.5 m²以上,地面为光洁的水泥地。环境温度为0℃~30℃。
C.3.2 灭火试验前,应将灭火器放置在20℃±5℃环境中预处理24 h或以上,预处理后应在5 min内进行灭火试验。
C.3.3 灭火试验可由专人操作,操作者应穿着符合GA 634要求的隔热防护服(包括服装、头套、手套、脚套)来完成灭火试验。
注:为了保护灭火试验人员的健康和安全,需采取措施防止燃烧产生的有毒物质和烟气对灭火试验人员的危害。当需要持续一段时间进行重复试验时,可让灭火试验人员佩戴呼吸保护器。
图C.1 木垛火模型
C.4 试验步骤
C.4.1 在引燃盘内先倒入深度为30 mm清水,再加入规定量的燃料。将引燃盘放入木垛的正下方。
C.4.2 点燃汽油,当汽油烧尽,可将引燃盘从木垛下抽出。让木垛自由燃烧。当木垛燃烧至其质量减少到原来量的53%~57%时,则预燃结束。
    注:木垛燃烧时的质量损失可以直接测定或采用被验证可以提供相当一致结果的其他方法测定。
C.4.3 预燃结束后即开始灭火。整个喷射过程应使灭火器阀门保持最大开启状态,并连续喷射。开始从离开木垛1.8 m的正前方处喷射,然后可缩短距离,朝木垛的上部、底部、前部、两个侧面喷射,但不能向背部喷射;整个试验过程中,操作者和灭火器的任何部位不应触及模型。
C.5 试验评定
C.5.1 试验模型木垛的火焰完全熄灭,且灭火器完全喷射后的10min内,残留木垛上无可见火焰或仅出现高度小于50 mm、持续时间不超过1 min的不持续火焰,则评定为灭火成功。
C.5.2 灭火试验中因木垛倒坍,则此次试验为无效,应重新进行。
C.5.3 重复进行3次试验,连续两次灭火成功或失败,则第三次试验可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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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粉灭火剂 GB406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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