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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C.0.1 道路一一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C.0.2 铁路线路一一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
C.0.3 管道——管道的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C.0.4 油罐——罐外壁。当有防火堤时,为防火堤中心线。
C.0.5 工业企业、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缘,无围墙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墙皮,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C.0.6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的鹤管。
C.0.7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一一鹤管的主管中心。
C.0.8 各类堆场一一邻近铁路的最外边缘。
C.0.9 防火隔离带——铁路中心线或用地界与森林的林木投影边缘或草原的草地边缘。
C.0.10 铁路车站——铁路车站设计用地界。
C.0.11 洗罐工艺装置——此装置最外侧设备边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边线。洗罐工艺装置或洗罐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以相互距离较近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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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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