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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隧道照明
10.2.1 隧道疏散照明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1.0 lx,或最低照度值不应小于0.5 lx。
10.2.2 隧道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 min。
条文说明
10.2.1 考虑隧道狭长特征,纵向配光困难,故规定两种照度标准值供工程项目根据自身特点选用。
10.2.2 铁路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应急照明主要用于火灾初期人员疏散需要。其连续供电时间是指照明灯具处可持续获得的供电时间,由电源持续能力和电源至灯具的供电线路耐受时限所决定。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中对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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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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