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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隧道及隧道群
10.1.1 隧道内设置的紧急出口、避难所和紧急救援站等防灾救援疏散设施应符合《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的规定。
10.1.2 长度5 km及以上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设备洞室均应设置防护门以及耐火极限不小于3.00 h的隔墙。用于疏散的防护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设备洞室的防护门严禁侵入建筑限界。防护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方向标志。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0MPa,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
10.1.3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的检测与通风应符合《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的有关规定。
10.1.4 隧道控制室(值班室)应设置隧道应急电源强制启动装置,并应能显示隧道应急电源故障状态。
10.1.5 长度5.0 km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应在洞口附近配备10套消防防护装备和直径65 mm 、长25 m的消防水带8条及4支口径19 mm的水枪。
10.1.6 5.0 km及以上隧道内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设置3具4.0 kg的ABC干粉灭火器。
10.1.7 新建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设置消火栓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消火栓系统时,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2.0 h计算;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雾时间不应小于0.5 h。
2 细水雾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不宜小于2.0 L/(min•m²),保护面积应按1辆客车车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 m。
10.1.8 客货共线铁路设置在前后相连两座隧道间的紧急救援站,洞口消防给水设施和救援站消防灭火系统应统一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洞口消防用水和救援站消防用水二者较大值计算。
条文说明
10.1.2 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等设备洞室是保障隧道正常运行的重要设施,有的本身还具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因此,在设计中要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相分隔。
设备洞室的防护门除满足相关规范的防火要求之外,还要具有较好的耐候性能、耐腐蚀能力和抗活塞风影响及抗爆能力。因此,设备洞室均要设置防护门。
隧道内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需要设置与安全区隔离的防护门,防护门的开启方式、方向均须满足紧急情况下迅速开启和安全、快捷疏散的需要。隧道内采用防护门是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有关要求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内曾发生过油罐列车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设定的,并要求其防护门具有0.10MPa的抗爆能力。考虑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隧道内虽没有发生火灾爆炸的风险,但考虑列车高速通过产生活塞风的长期影响,本条规定其防护门仍要具有0.05MPa的抗爆能力。由于防护门还具有较好的耐候性能和耐腐蚀能力,因此可以用于隧道内潮湿环境。
电力设备洞室主要指箱变洞室或变电所。
隧道内的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需要设置与安全区隔离的防护门,防护门的开启方式、方向均须满足紧急情况下迅速开启和安全、快捷疏散的需要。隧道内采用防护门是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有关要求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内曾发生过油罐列车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设定的,并要求其防护门具有0.10MPa的抗爆能力。考虑高速铁路、城际铁路隧道内虽没有发生火灾爆炸的风险,但考虑列车高速通过产生活塞风的长期影响,本条规定其防护门仍要具有0.05MPa的抗爆能力。由于防护门还具有较好的耐候性能和耐腐蚀能力,因此可以用于隧道内潮湿环境。
电力设备洞室主要指箱变洞室或变电所。
10.1.4 隧道控制室设置隧道应急电源强制启动装置和显示隧道应急电源故障状态,主要是便于控制室值班人员监视应急电源故障状态,确保设备故障时得到及时维护;火灾时能强制启动应急照明,点亮消防应急灯具,方便救援疏散。
10.1.5 消防防护装备包括:灭火防护服;灭火防护靴;消防手套;消防头盔;背负式空气呼吸器;佩戴式防爆照明灯。消防人员在佩戴配套消防防护装备后才能进洞探查火情和灭火。
10.1.6 隧道内重要设备的洞室,因平时无人值守,所以需设置自动灭火装置。目前,工程应用较多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为早期发现火灾,及早通知隧道内外人员采取疏散和救援行动,尽可能在火灾初期将其扑灭,所以设置了干粉灭火器。
10.1.7 救援站配备可靠完善的消防供水设施,可以在发生列车火灾时,为疏散车上人员赢得时间,同时控制和扑灭列车火灾。消火栓系统已广泛应用于城市交通隧道、地铁地下车站和区间消防,具有管理简单,灭火效果好的特点,缺点是耗水量较大;细水雾灭火系统具有喷雾时间短,喷射强度低的特点,适用于水源困难地区或场所。
细水雾系统的喷雾强度等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实验确定,本条最小喷雾强度参考《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表3.4.4确定。
细水雾系统的喷雾强度等参数宜经实体火灾模拟实验确定,本条最小喷雾强度参考《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表3.4.4确定。
10.1.8 在桥隧相连的隧道群中,某些救援站可能设置在一前一后两座隧道间。此种情况下,可以将5 km及以上长大隧道洞口消防设施和救援站统一考虑,比如共用水源和消防干管,用水量计算取二者之间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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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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