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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火灾自动报警
9.1.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 m²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主要设备用房,包括通信机械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补偿装置室、控制室、油浸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的客车集中存放场所。
5 特大型及大型旅客车站、国境(口岸)站的综合机房、票据库、配电室,国境(口岸)站的联检和易发生火灾危险的房屋。
6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自动射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9.1.2 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应能不间断运行,并应能定向、分区域或集中广播。当环境噪声大于60 dB时,播放声压级应大于背景噪声15 dB。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9.1.4 调度中心(所)、高度大于24 m的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9.1.5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消防控制室、设置防灾通风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应设置远程手动集中监控盘。
2 当防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由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 统一监控时,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之间应联动,并应采用高可靠性通信接口。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信息控制相应区域的门禁、自动检票机释放。
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应具有自动开启功能和由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5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中有多个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应在其中一个建筑内设置消防控制室。
6 设有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的检修库、整备库,其接触网开关应采用负荷开关,并与灭火系统联动。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消防联动。
条文说明
9.1.1 本条依据《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第7.2.3条、《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7.12节有关要求确定。
9.1.2 本条声压级指标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6.6.1条有关要求确定。
9.1.4 调度中心(所)和高度大于24 m的旅客车站建筑是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的建筑物,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利于提高防火预警功能,预警信号与火警信号要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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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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