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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8.0.1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振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8.0.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通信、信号、电力、信息设备用房等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8.0.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单层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²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的检修库等丁类厂房。
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 m²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仓库、包裹库。
3 建筑面积大于100 m²的旅客车站候车厅(室)、集散厅、售票厅、中庭。
4 建筑面积大于300 m²的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的修车库和整备库,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变压器室等丙类厂(库)房。
5 连续设置且总面积大于100 m²的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
6 地下车站防排烟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条文说明
8.0.2 设置防火阀是为了防止机房的火灾通过风管道蔓延到建筑内的其他房间,或者防止建筑内的火灾通过风管道蔓延到机房。
8.0.3 本条第3款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中相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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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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