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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灭火设施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65 mm、长25 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 mm的水枪2支。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两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7.5 L/s,扬程不应大于50 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 h。
3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 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45 L水型灭火器各5具,配8 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9L水型灭火器各10具,或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4 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 m³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
5 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7.3.2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等客车集中检修或存放的库内布置消火栓时,其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两条铁路线。
7.3.3 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车站通信机房。
3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区间中继站。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 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信息机房,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信息机房。
6 设计速度200 km/h及以上铁路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7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10 kV~35 kV地区或中心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66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7.3.4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2 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大于20 m²且有防火隔墙、围合顶棚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点。当车站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3 建筑面积大于500 m²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 m²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4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7.3.5 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装置。
7.3.6 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火器。
2 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灭火器内。
3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条文说明
7.3.1 关于消防器材配置的说明。
1 由于铁路旅客车站大多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因此需要配备满足一次灭火用的消防灭火器材。
2 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的车站一般为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由于有些车站距城区较远,因此需要配备机动消防泵以满足自救需要。
3 本款内容是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要求确定的。
4 目前,我国扑灭油库火灾采用的泡沫液有蛋白型和合成型两种,且各有优点和不足,设计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有关规定,烟雾灭火技术适用于油罐的初期火灾,但不能用于流淌火灾,且不能阻止火灾的复燃。由于存在不能抗复燃的弱点,只允许在缺水少电及偏远地区的四、五级油库使用。
5 根据多个动车检查库性能化报告中"考虑由于检查库内动车布满时,可能对自动灭火系统的灭火效果造成遮挡,设置不少于2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的要求,增加本款。
7.3.2 消防员在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等客车检修或存放库内采用消火栓进行灭火作业时,列车的遮挡是一个不能忽略的因素。因此,本条规定消火栓的"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两条铁路线"。
7.3.3 气体灭火要求是依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制定的。气体灭火包括七氟丙烷、洁净气体、热气溶胶等三种。七氟丙烷及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混合气体灭火剂在气体灭火系统中应用较广,且已应用多年,有较好的效果。S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气体火灾后不会对电气及电子设备造成二次损坏,故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K型热气溶胶灭火系统喷放后的产物会对电气和电子设备造成损坏。对于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在确保人员、设备安全的同时还要根据各种气体灭火系统的性能考虑适用范围。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是指通信站的各通信机房(不含车站通信机房)。
2 车站通信机房是指在站房综合楼、信号楼内的通信机房。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种类比较多,通常有运输调度管理系统机房、列车调度指挥机房、行车调度指挥机房、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机房、通信机房及其他重要设备机房,这些房屋的重要性及火灾危险性较大。
5 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主要指铁路中心或区域运营管理部门,例如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铁路办事处等运营管理部门设置的信息机房。
6 铁路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指设置于铁路局所在地的铁路局中心机房。
7 10 kV~35 kV变电所也存在小型终端变电所,故在本条进一步提高要求的规定中界定为"地区或中心变电所",这类变电所主要是指除了小型终端变电所以外的10 kV~35 kV变电所,通常是外部电源的接入点或一定范围内的主变电所,相对重要性高,例如在一个铁路地区内的总降压变电所或在一个较大的负荷区内的总变电所等。
7.3.4 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指的是设有防火隔墙、围合顶棚的商业空间,此区域须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在站房设计中宜将其设置在贴邻围护结构,便于通风、排烟和设备布置的区域。当整个候车室设有自动报警、水炮或喷淋等保护措施,且该部分餐饮、零售商业为通透顶棚形式时,可以将其视为候车空间一部分受候车室消防设施的统一保护,不再单独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当车站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的局部应用系统。消防用水量计算按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第3.6.1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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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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