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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室内消防给水
7.2.1 下列建筑物和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m²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铁路站区内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体积大于等于10000 m³或高度超过15 m的建筑。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1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2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等设备用房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4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应设置4具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7.2.3 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
7.2.4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厅(室)的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说明
7.2.1 原条文中"综合维修基地(段)"往往含有多栋建筑,本次修订为避免概念混淆,取消了"综合维修基地(段)"的表述内容。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虽然为丁类,但考虑到机械拆卸、清洗零件等有发生火灾的隐患,从安全考虑还是要求其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要求,规定"体积大于等于10000 m³或高度超过15 m的建筑"须设室内消防给水。
结合实际运营情况,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要求,规定"体积大于等于10000 m³或高度超过15 m的建筑"须设室内消防给水。
7.2.2 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火灾,适用于缺水地区的牵引变电所灭火使用。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的机械检修作业量小,且设置位置一般比较偏远,为其单独设置消火栓系统比较困难,故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不设置消火栓系统。考虑消防需要本条规定设置4具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的机械检修作业量小,且设置位置一般比较偏远,为其单独设置消火栓系统比较困难,故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不设置消火栓系统。考虑消防需要本条规定设置4具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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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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