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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其他
6.4.1 配有移动式消防泵及专用消防器材的车站,宜设置面积不小于5.0 m²的消防器材存放间。
6.4.2 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贯穿孔口、电缆沟槽缝隙及电缆构筑物中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等处应按《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6.4.3 上跨铁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防护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网应延伸至距最外铁路线路外侧轨道6.0 m以外。
2 与铁路贴邻的人行天桥应在天桥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
3 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
4 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 m,网眼不应大于0.25 cm²。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条文说明
6.4.3 本条人行天桥主要指站场范围内人行天桥,不包括站台范围内供旅客进出站的天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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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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