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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电气设备房屋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车站通信机房、区间通信机房(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各类牵引供电及电力所(亭)内通信机械室)。
2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车站、动车段(所)和区间的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运转室。
3 信息设备用房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
5 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6.2.2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 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与旅客站房或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其内部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独立设置时,其内部门窗防火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 kV~110 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
当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 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与旅客站房或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其内部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独立设置时,其内部门窗防火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 kV~110 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
6.2.3 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信息设备用房、调度中心(所)、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围护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2.1~6.2.2 条文中所列房屋,一般附设在建筑物内,属于业务量大,性质十分重要的房间,不仅设备价值较大,而且信息重要,属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建筑场所,一旦失火将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故对这些房屋的隔墙、楼板和门窗提出耐火极限要求。
6.2.3 电缆井泛指光、电缆井,是火灾蔓延的通道,为防止火灾蔓延和电缆井受到破坏,本条对电缆井的设计提出了防火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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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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