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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旅客车站
6.1.1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6.1.2 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 m²: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6.1.3 其他建筑与铁路旅客车站合建时,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6.1.4 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严禁设置娱乐、演艺等场所。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50 h,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 h,隔墙两侧沿走道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 m的实体墙或A类防火玻璃。
2 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面积不应大于100 m²,连续设置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 m²。
3 应采用无明火作业。
4 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00 m²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 当商品零售点建筑面积不大于20 m²,且与其他功能用房或餐饮、商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 m时,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1.5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公共区与集中设置的办公区、设备区等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当行李(包裹)库与旅客车站合建时,行李(包裹)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站房公
共区不应与行李(包裹)库上下组合设置。
6.1.6 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时,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 m。
6.1.7 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散服务的楼梯梯段净宽度均不得小于1.6 m。
6.1.8 当候车厅(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0 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 m,其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6.1.9 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A级,地道内广告灯箱等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6.1.10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 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6.1.11 无商业设施旅客进出站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城市交通隧道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2 由于进站、出站旅客流量大,候车人数多,需要较大面积和空间才能满足车站使用功能和旅客流线布置要求。本条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5.3.4条第3款,对特大型和大型旅客车站的防火分区提出了只有在同时符合疏散条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符合国家装修防火标准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将防火分区扩大到10000 m²。
本条所指"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是指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口。为保证旅客快速疏散,根据已投入使用车站的经验,集散厅、候车区等旅客公共区设置直接与室外相通的外廊,将大大提高对外疏散能力。大型、特大型站房集散厅、候车区的疏散门设计宽度多在1.5 m~1.8 m,疏散门的数量多在4个以上。这样,就有一半直接对外的疏散口,无论是疏散门的数量还是疏散门的总宽度和疏散楼梯间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满足疏散要求。
本条所指"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是指设置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区域的疏散口。为保证旅客快速疏散,根据已投入使用车站的经验,集散厅、候车区等旅客公共区设置直接与室外相通的外廊,将大大提高对外疏散能力。大型、特大型站房集散厅、候车区的疏散门设计宽度多在1.5 m~1.8 m,疏散门的数量多在4个以上。这样,就有一半直接对外的疏散口,无论是疏散门的数量还是疏散门的总宽度和疏散楼梯间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满足疏散要求。
为确保火灾不会通过连通空间蔓延,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条有关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确定的。
6.1.3 防火分区的划分需要与建筑空间功能分区相对应。旅客车站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火势在不同使用性质的空间蔓延,本条规定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要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6.1.4 站房公共区指铁路旅客车站向旅客开放使用的区域,包括进站、出站集散厅,候车厅(室),售票处(厅),行李、包裹托取处(厅),旅客服务设施(问讯、邮电、商业、卫生)等。
本条根据近年来旅客车站商业设施区域的消防性能化设计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对大空间内局部高大火灾荷载区域采用"防火舱"、"防护单元"、"燃料岛"的解决办法,从商业设置面积、防火间距、消防措施等方面进行归纳、整理,提出了旅客车站公共区商业设施防火设计要求,以适应铁路旅客车站为旅客服务发展的需求。有关旅客车站消防性能化设计中商业设施布置分析详见说明表6.1.4。
无明火作业指不采用燃煤及其他固体、燃气及液化石油气、柴油及乙醇等做燃料,仅采用电热器具现场热加工的餐饮作业。
6.1.5 中型及以上车站旅客站房公共区与办公、设备、行包区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可以避免发生火灾时,火势在使用性质不同的空间蔓延。
6.1.6 铁路旅客车站的高架候车厅(室)往往利用通向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疏散楼梯。疏散口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 m是参照《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2011年版)第6.4.4条中"在楼层候车室设进站检票口时,检票口距进站楼梯踏步的净距离不得小于4.0 m"的要求确定的。
6.1.7 乘坐铁路列车出行的旅客一般会携带行李,考虑到疏散安全,将旅客用楼梯梯段净宽提高到1.6 m。
6.1.8 候车厅(室)多为单层高大空间,主要为便于容纳大量旅客进站候车。考虑旅客主要活动空间基本都在候车区层面,为便于疏散,近年已建成站房中候车区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度差一般均不大于10.0 m,详见说明表6.1.8。所以,本条规定其建筑防火设计仍可以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6.1.9 地道内广告灯箱防火要求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01年修订版)中3.1.11条相关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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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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