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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消防车道
5.0.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整备、存车、检修线数量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 m²的乙、丙类仓库的货场,设有储量大于表5.0.1规定的堆场、储罐区的货场,路网性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和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出入口。
整备、存车、检修线数量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 m²的乙、丙类仓库的货场,设有储量大于表5.0.1规定的堆场、储罐区的货场,路网性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和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出入口。
5.0.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 m。
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5.0.3 设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占地面积大于30000 m²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150 m,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5 m。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5 m。
5.0.4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当站房为线侧平式时,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5.0.5 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
5.0.6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备线、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 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 m且小于或等于160 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 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两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 线路间硬化地面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 m。
6 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大于5条时,与其他线群之间应设消防车道。
5.0.7 牵引变电所内、外消防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要求。
5.0.8 当牵引变电所和10 kV及以上变、配电所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 m²时,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5.0.9 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必须沿侧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站房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
5.0.1 路网性编组站在我国铁路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一般不能中断运输作业。同时,路网性编组站总长达6 km~8 km,占地面积较大。设置两个消防车道出入口,有利于消防车及时赶赴火灾现场。
动车段(所)、客车整备所、危险品货场、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占地面积较大,且作业特殊。设置两个消防车道出入口,有利于消防车进入火灾现场。
5.0.2 编组站的调车场和出发场以及较大区段站的调车场较易发生火灾,为扑灭火灾设置消防车道是必要的。
编组站调车场设置消防车道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我国编组站的调车场调车线数量一般在36条及以下,区段站调车场大多在6~9条,少量为10~16条。为突出重点,本条规定10条及以上的调车线设消防车道。10~18条调车线,其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 m,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即可;19~36条调车线,调车场的宽度90 m~180 m,在其两侧设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间距100 m~190 m,最不利失火点仍在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内。当调车场外侧设有相关的生产房屋时,虽房屋一般靠近线路设置,但有可能对消防车道的设置和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车道需尽量靠近调车场设置。
编组站调车场设置消防车道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我国编组站的调车场调车线数量一般在36条及以下,区段站调车场大多在6~9条,少量为10~16条。为突出重点,本条规定10条及以上的调车线设消防车道。10~18条调车线,其调车场的宽度约为90 m,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即可;19~36条调车线,调车场的宽度90 m~180 m,在其两侧设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间距100 m~190 m,最不利失火点仍在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之内。当调车场外侧设有相关的生产房屋时,虽房屋一般靠近线路设置,但有可能对消防车道的设置和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消防车道需尽量靠近调车场设置。
消防车道间有联络通道有利于消防调度,但调车场作业频繁,在场内不宜多设平过道。为联络需要,可以结合车场减速器附近的平过道作为消防车道联络通道。
5.0.3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一2014第7.1.6条确定。
5.0.4 考虑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站房建筑规模较大,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站房为线侧平式时,其基本站台作为环形消防车道使用,有利于扑救车站火灾。
线侧平式站房是指位于车场一侧、与车场相对独立,首层地面与站台面高程基本一致的站房。
线侧平式站房是指位于车场一侧、与车场相对独立,首层地面与站台面高程基本一致的站房。
5.0.5 本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8条"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要求制定。
5.0.6 近些年来铁路客车整备场所曾发生过多起火灾事故,造成多辆运用和备用车辆报废。所以要在客车整备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动车组存车线和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间设置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根据存放线数量确定消防车道位置,使其整个区域能够控制在消防范围之内。
客货共线铁路客车整备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及动车组存车线同场布置时,为了避免因失火而波及其他线路车辆,当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超过5条时,消防车道要设在备用车存放线与整备线线群、动车组存车线线群之间,以利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施救。
客货共线铁路客车整备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及动车组存车线同场布置时,为了避免因失火而波及其他线路车辆,当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超过5条时,消防车道要设在备用车存放线与整备线线群、动车组存车线线群之间,以利于消防车及时到达火场施救。
5.0.8 本条依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11.1.8条的相关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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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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