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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管道穿越站场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内穿越或跨越铁路;其中在铁路编组站、旅客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内严禁穿越或跨越铁路。
4.3.2 公(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3000 m²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 m²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严禁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条文说明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有可能泄漏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一旦遇到明火会发生燃烧或爆炸。车站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区域是客货列车集散地,特别是铁路编组站、动车段、旅客车站是重要的铁路运输场所,货物品类多、人员集中。管道在上述地点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可能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保证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本条对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做了严格限定。
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是指自一端咽喉区至另一端咽喉区并包含两咽喉区的整个车站范围。
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是指自一端咽喉区至另一端咽喉区并包含两咽喉区的整个车站范围。
4.3.2 危险品货场、装有易燃易爆品车辆集中的工业站、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属易燃易爆场所。大型货场、编组站等作业繁忙、货物流量大,为防止外来因素诱发火灾,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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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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