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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道穿越桥梁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并不宜在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4.2.2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在铁路桥梁(非主河道区段)下方可直埋通过或设防护涵通过。当设置防护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有关要求,直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 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 m,板厚不得小于100 mm,板底面距管顶距离不宜小于0.5 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 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志。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 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0 m。施工过程中应对桥梁墩台、管道进行安全防护。
4.2.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游或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从铁路立交、行洪、灌溉、保护等既有涵洞内穿越,可从为管道预留的涵洞或原功能废弃但结构完好的涵洞内穿越,既有涵洞应满足本规范第4.1.5条的有关要求。
条文说明
4.2.2 本条主要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的有关要求对原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4.2.4 铁路既有涵洞一般是为立交,且为排洪、灌溉、保护等功能而设置的涵洞。在原设计功能基础上,再增加输油、输气管道将无法保证其安全,同时也影响原使用功能,故不能从既有功能涵洞下穿越。对于原设计功能已废弃但结构完好的既有涵洞,经论证符合穿越条件时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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