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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管道穿越线路
4.1.1 管道不应跨越城际铁路、设计时速200 km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 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 m,其支撑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4.1.2 管道穿越铁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
2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符合该路基沉降的限制标准。
3 管道不宜在设计时速200 km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4.1.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2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3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4.1.4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 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 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内穿越,困难条件下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 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 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 m,且距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 m。
4.1.5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防护涵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0 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 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 m,涵洞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7 m。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应小于2.0 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防护涵洞内宜采用填充方式。未填充的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条文说明
4.1.1 本条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应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有关条款制定的。
4.1.2~4.1.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区间线路交叉角度的确定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有关条款,并考虑铁路与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双方施工、养护等安全操作要求,防互相干扰发生事故规定的。
4.1.4 本条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中有关条款确定的。
4.1.5 本条是根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中有关条款确定的,防护涵洞内采用填充方式时,填充后不需设置检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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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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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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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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