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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变电所
3.3.1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 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1m。
3.3.2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10 kV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注: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 m³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 m³且总容量不大于400 m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条文说明
3.3.1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25 m是依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0条确定的。本次修订增加了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内的油浸式自耦变压器,并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中第6.6.3条相关要求,补充了防火隔墙的设置要求。
3.3.2 本条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4.2.1、表4.3.1、表4.4.1,《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一2014表5.1.3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表4.0.4、表4.0.6综合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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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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