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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
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洗罐线为平坡,有利于调车时引导车组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且不易由于发生溜车事故而引起火灾。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3.2.2 本条主要考虑卸空后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气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7条、第4.0.8条、第5.0.3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2.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8条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洗罐工艺装置包含洗罐线、洗罐库(棚)、洗罐台、水泵及污水(油)回收设施等。
洗罐工艺装置包含洗罐线、洗罐库(棚)、洗罐台、水泵及污水(油)回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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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
- 3 防火间距
- 3.1 线路
- 3.2 机务、车辆设施
- 3.3 变电所
- 4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铁路
- 4.1 管道穿越线路
- 4.2 管道穿越桥梁
- 4.3 管道穿越站场
- 5 消防车道
- 6 建筑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
- 6.1 旅客车站
- 6.2 电气设备房屋
- 6.3 厂房(仓库)
- 6.4 其他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7.1 室外消防给水
- 7.2 室内消防给水
- 7.3 灭火设施
- 8 通风、空气调节及防烟与排烟
- 9 电气
- 9.1 火灾自动报警
- 9.2 消防配电及电线电缆
- 10 铁路隧道
- 10.1 隧道及隧道群
- 10.2 隧道照明
- 11 地下车站
-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 附录C 防火间距起算点
-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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