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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机务、车辆设施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
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条文说明
3.2.1 洗罐线为平坡,有利于调车时引导车组进出栈台和调对鹤位,且不易由于发生溜车事故而引起火灾。
    对尽端式洗罐线规定终端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 m",是考虑当某车辆发生火灾时,便于其他车辆与失火车辆分离,减少火灾影响及损失,并可作为列车进行调车作业时缓冲段,有利于安全。
3.2.2 本条主要考虑卸空后装有甲、乙类油品的罐车,由于残留油品的油蒸气空间体积加大,仍有火灾危险性,故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7条、第4.0.8条、第5.0.3条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4.2.12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8条有关要求,规定了洗罐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洗罐工艺装置包含洗罐线、洗罐库(棚)、洗罐台、水泵及污水(油)回收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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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TB1006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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