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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进场检验
6.2.1 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当采用金属风管且设计无要求时,钢板或镀锌钢板的厚度应符合本标准表6.2.1的规定。
注:1 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适当减小10%〜15%。
2 不适用于防火隔墙的预埋管。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查验风管、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验报吿。
2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为不燃材料,材料品种、规格、厚度及耐火极限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风管、材料加工批的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5件。
检查方法:尺量检查、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2.2 防烟、排烟系统中各类阀(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防火阀、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等必须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手动开启灵活、关闭可靠严密。
检查数量:按种类、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2个。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2 防火阀、送风口和排烟阀或排烟口等的驱动装置,动作应可靠,在最大工作压力下工作正常。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3 防烟、排烟系统柔性短管的制作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直观检查与点燃试验,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3 风机应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核对、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4 活动挡烟垂壁及其电动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有关消防产品标准的规定,其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按批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5 自动排烟窗的驱动装置和控制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动作可靠。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得少于1件。
检查方法:测试,直观检查,查验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文件。
6.2.6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进场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D表D-2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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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防烟系统设计
- 3.1 一般规定
- 3.2 自然通风设施
- 3.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 3.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 4 排烟系统设计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烟分区
- 4.3 自然排烟设施
- 4.4 机械排烟设施
- 4.5 补风系统
- 4.6 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 5 系统控制
- 5.1 防烟系统
- 5.2 排烟系统
- 6 系统施工
- 6.1 一般规定
- 6.2 进场检验
- 6.3 风管安装
- 6.4 部件安装
- 6.5 风机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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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一般规定
- 7.2 单机调试
- 7.3 联动调试
- 8 系统验收
- 8.1 —般规定
- 8.2 工程验收
- 9 维护管理
- 附录A 不同火灾规模下的机械排烟量
- 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 附录C 防烟、排烟系统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 附录D 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 附录E 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
- 附录F 防烟、排烟工程验收记录
- 附录G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工作检查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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