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5.5.1 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表5.5.1 木结构建筑中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注:1 屋顶表层应采用不可燃材料;
2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由不同高度组成,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不得采用燃烧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5.5.2 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层。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表5.5.2 木结构建筑的层数、长度和面积
注: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木结构建筑,每层楼最大允许长度、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3的规定。
表5.5.3 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5.5.4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他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5.5.5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他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10%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表5.5.5 外墙开口率小于10%时的防火间距(m)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房(仓库)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 4.1 一般规定
-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5 民用建筑
-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 5.4 其它
-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 6 消防车道
- 7 建筑构造
- 7.1 防火墙
-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 7.6 天桥、栈桥和管沟
-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 8.4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 9 防烟与排烟
- 9.1 一般规定
- 9.2 自然排烟
- 9.3 机械防烟
- 9.4 机械排烟
-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采暖
- 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11 电气
- 11.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11.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 1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 12 城市交通隧道
- 12.1 一般规定
- 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2.5 供电及其他
- 附录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