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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²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2.3 本条对在防火墙上开门、窗提出了要求。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浓烟和火焰通常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为此,规定了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实践证明,耐火极限为1.20h的甲级防火门,基本能满足控制一般火灾所需要的时间。当然防火门的耐火极限再高些对防火就更好,但因目前经济技术条件所限,采用耐火极限为1.20h的防火门较为适宜。
5.2.4 经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本条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本次修订时仍保留了本条。防火墙是阻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分隔物,应有严格的要求,才能保证在火灾时充分发挥防火墙的作用故规定输送煤气、氢气、汽油、乙醚、柴油等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为了防止通过空隙传播火焰,故要求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塞。
为防止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扩大火势蔓延,要求管道外面的保温、隔热材料采用耐火性能好的材料,并对穿墙处的缝隙要用不燃烧材料仔细堵塞好。
5.2.5 本条根据原规范第4.2.5条的内容修改。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时,若留有缝隙或堵塞不严,一旦室内发生火灾,是非常危险的。燃烧产物,如烟气和其它有毒气体会很快穿过缝隙和孔洞而扩散到相邻房间和上部楼层,影响楼内人员疏散,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如西班牙萨拉戈市中心科拉纳旅馆地下餐厅厨房着火,火势很快蔓延扩大,通过吊顶上没有堵死的管道洞口蔓延到上面一层直到十一层的办公室,造成火灾迅速蔓延,扩大了灾情。国内高层建筑这样的教训也不少,故作此条规定。
5.2.6 经实践证明,原规范本条的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据调查,目前有些高层建筑设计或施工中对此未引起注意,仍有不少装有吊顶的高层建筑,在房间与走廊之间的分隔墙,只做到吊顶底皮,没有做到梁板结构底部,一旦起火,容易在吊顶内蔓延,且难以及时发现,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就是没有吊顶,走道墙壁如不砌到结构底部,留有洞孔缝隙,也会成为火灾蔓延和烟气扩散的途径。对此,在设计和施工中,应特别注意。
5.2.7 附设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是固定灭火系统的“心脏”,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该装置不受火势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次局部修订时,考虑到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排烟管道汇集的房间,也是火势蔓延的重要部位,为阻止通风、空调机房内外失火时,相互蔓延扩大。所以本条规定对自动灭火系统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均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 本条基本上保留了原规范第4.2.7条的内容,只是在文字上做了个别改动。
原4.2.7条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这一定性用语改为“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 m2”的定量用语,以便于设计和建审人员掌握执行。地下室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气会很快充满整个地下室,给疏散和扑救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故本条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其根据是日本某大楼防火设计中,火灾荷载不大于30k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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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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