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2 术语
2.0.1 裙房 skirt building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2.0.2 建筑高度 building altitude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0.3 耐火极限 duration of fire resistance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4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难燃烧体 hard-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6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物件。
2.0.7 综合楼 multiple-use bui8lding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2.0.8 商住楼 business-living building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large-scale power dispatcher’s building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
2.0.10 高级旅馆 high-grade hotel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important office building、laboratory、archive
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2.0.13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2.0.1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2.0.15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2.0.16 挡烟垂壁 hang wall
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壁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ng cubby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²,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2.0.1 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 建筑高度。建筑高度系指高层建筑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暸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2.0.3 耐火极限。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系指对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以小时计。
一、标准升温。试验时炉内温度的上升随时间而变化,如图1及表3。
“时间-温度标准曲线图”中,表示时间、温度相互关系的代表数值列于“随时间而变化的升温表”。
试验中实测的时间—平均温度曲线下的面积与时间—温度标准曲线下的面积的允许误差:
1.在开始试验的10min及10min以内为±15%。
2.开始试验10min以上至30min范围内为±10%;试验进行到30min以后为±5%。
3.当试验进行到10min以后的任何时间内,任何一个测温点的炉内温度与相应时间的标准温度之差不应大于±100℃。
二、压力条件。试验开始10min以后,炉内应保持正压,即按规定的布点(测试点),测得炉内压力应高于室内气压1.0±0.5mm水柱。
三、判定构件耐火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持续时间从试件受到火作用时起,直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等任一条件出现,即到了耐火极限。具体判定条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非承重构件失去支持能力的表现为自身解体或垮塌;梁、楼板等受弯承重构件,挠曲率发生突变,为失去支持能力的情况,当简支钢筋混凝土梁、楼板和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跨度总挠度值分别达到试件计算长度的2%、3.5%和5%时,则表明试件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楼板、隔墙等具有分隔作用的构件,在试验中,当出现穿透裂缝或穿火的孔隙时,表明试件的完整性被破坏。
3.隔火作用——具有防火分隔作用的构件,试验中背火面测点测得的平均温度升到140℃(不包括背火面的起始温度);或背火面测温点任一测点的温度到达220℃时,则表明试件失去隔火作用。
2.0.4~2.0.6
一、本规范一直沿用《建规》对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叫法,即非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一词。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一致,将“非燃烧体”改为“不燃烧体”。
二、只要按照GB 5464、GB 8625、GB 8626规定标准试验材料燃烧性能,均分别适用于本规范中的不燃、难燃和燃烧材料(亦可称可燃材料)及其制作的建筑构件。
三、塑料建筑材料燃烧性能的分级可按GB 8624—88的规定原则,确定其燃烧性能级别。
2.0.7 综合楼。
一、民用综合楼种类较多,形式各异,使用功能均在两种及两种以上。
二、综合楼组合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为: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若干层作高级公寓;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
2.0.8 商住楼。商住楼目前发展较快,如广东深圳特区在临街的高层建筑中,有不少为商住楼;其它沿海、内地城市也较多。
商住楼的形式,一般是下面若干层为商业营业厅,其上面为塔式普通或高级住宅。
2.0.9 网局级电力调度楼。网局级电力调度楼,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工作楼,如中南电力调度楼、华北电力调度楼、东北电力调度楼等。
2.0.10、2.0.11
一、高级旅馆,指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火灾危险性较大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具有星级条件的旅馆。
二、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如何掌握这些原则呢?一是看装修复杂程度,二是看是否有满铺地毯,三是看家具、陈设高档与否,四是设有空调系统。四者均具备,应视为高级住宅,如北京京广大厦中的公寓、广州的中国大酒店公寓楼等。
2.0.12 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对于评定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总的原则是性质重要(有关国防、国计民生的重要科研楼等)、建筑装修标准高(与普通建筑相比,造价相差悬殊),设备、资料贵重(主要指高、精、尖的设备,重要资料主要是指机密性大、价值高的资料)。
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一般来说,可燃物多,火源或电源多,发生火灾后也容易造成损失大、影响大的后果,因此,必须作为重点保护。
2.0.16 挡烟垂壁。
一、此条亦是沿用原规范名词解释内容,实践表明,该解释较正确,是可行的,故保留了此项内容。
二、挡烟垂壁目前国内有厂家在试制,但尚未批量生产和推广应用。
三、国内合资工程或独资工程有采用的,如北京市的长富宫饭店,采用铝丝玻璃作挡烟垂壁。国外,日本的东京、大阪、横滨的高层公共建筑中,有些采用铝丝玻璃、不锈钢薄板等作挡烟垂壁。
四、挡烟垂壁的自动控制,主要指平时固定在吊顶平面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发生火灾时,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就自动下垂,起阻挡烟气作用,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2.0.17 本条为新增条文。
商业服务网点原规范没有确切定义,与综合楼、商住楼难以区别,现加以规定以便实施。
住宅楼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即地上一和二层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但地上二层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是上述小型商务服务用房。一层、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此处的其他用房也可以是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并不得交叉也不能直接连通。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1 总则
- 下一节: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3 消防电梯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用水量
-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7.6 灭火设备
-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3 机械防烟
- 8.4 机械排烟
-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3 灯具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