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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
GB 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28 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第 4.1.5A 条、 第 4.1.5A.1 条、 第 4.1.5A.2 条、 第 4.1.5A.3 条、 第 4.1.5A.4条、 第 4.1.5A.5 条、 第 4.1.5A.6 条、 第 4.1.5B 条、 第 4.1.5B.1 条、 第 4.1.5B.2条、第 4.1.5B.3 条、第 4.1.5B.4 条、第 4.1.5B.5 条、第 4.1.5B.6 条、第 4.1.6条、第 6.1.3A 条、第 6.2.8 条、第 7.6.4 条,自 200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 年 4 月 24 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20 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9 年 3 月 8 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 8 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7 年 6 月 24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 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 号文的要求,由我部消防局会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华东建筑设计院、北京市消防局、公安部天津、四川消防科研所共同修订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在规范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高层建筑防火设计的实践经验, 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 并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 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有九章和两个附录。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我部消防局(邮编 10074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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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 4.1 一般规定
- 4.2 防火间距
- 4.3 消防车道
-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 5.3 电梯井和管道井
- 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 6.1 一般规定
- 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 6.3 消防电梯
- 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 7.1 一般规定
- 7.2 消防用水量
-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防栓
-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防栓和消防水箱
-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 7.6 灭火设备
-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 8.1 一般规定
- 8.2 自然排烟
- 8.3 机械防烟
- 8.4 机械排烟
- 8.5 通风和空气调节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9.3 灯具
-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 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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