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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报废条件
6.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可燃气体探测器中气敏元件、光纤产品中激光器件的使用寿命不超过5年。生产企业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产品的预期使用寿命。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6.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6.1.2 产品达到使用寿命时一般应报废。若继续使用,应对所有达到使用寿命的产品每年逐一按本标准维修检测要求和接入复检要求进行检测,并进行系统性能测试,所有检测结果均应合格。并应每年抽取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进行下述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6.1.3 产品未达到使用寿命但符合下列条件时,应报废: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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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维修
- 3.1 一般要求
- 3.2 维修流程
-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 3.4 控制器类产品
-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 3.6 其他部件
- 3.7 其他要求
- 4 保养
- 4.1 一般要求
- 4.2 保养周期
- 4.3 保养方法
- 5 接入复检
- 5.1 —般要求
-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 5.13 消防电话
-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 5.15 系统备用电源
-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 6 报废
- 6.1 报废条件
- 6.2 报废处理
-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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