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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产品标志耐久性试验


    试件采用某一公称直径的管道共八件,管道表面需有清晰的产品标志。
    试件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a)两个试件放置在温度为(70±1)℃的热空气中168h,取出后冷却至常温;
    b)两个试件放置在温度为(60±1)℃的水中24h,取出冷却至常温;
    c)两个试件放置在温度为(60±1)℃的柴油中24h,取出后用软布擦净试件上的油渍并冷却至常温。
    将上述三组试件以及另外两个不经任何处理的试件,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为(50±5)%的环境下,采用宽12.7mm棉质布条摩擦管道表面的产品标识。布条的一端悬挂0.45kg重物,使布条按每分钟28次进行往复摩擦,摩擦行程为159mm。试验过程中棉质布条应完全覆盖试件上的标记。往复摩擦50次,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8的规定。
    两个不经任何处理的试件在完成试验后,用棉质布条的另一面重复进行上述试验,判断试验结果是否符合4.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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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9部分:塑料管道及管件 GB/T5135.1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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